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2-05       点击数:39558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现标准第456)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组织措施”和第7“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 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 藏品 antique

 

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 防护等级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 保卫力量 guard force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培植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 探测(装置)系统 detection ( devices) systems

 

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象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 入侵延迟(时间)

 

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到实现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称为入侵延迟时间。

 

3.8 报警响应时间

 

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

 

3.9 处警响应时间

 

保卫队接到报警信号后,在小于入侵延迟时间的范围内,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

 

3.10 目标防护

 

珍藏品实物目标的防护。

 

3.11 部位防护

 

对博物馆内存有藏品的局部场所、局部空间的防护。

 

3.12 单位防护

 

对整个博物馆的防护。

 

3.13 复合探测

 

对一个具体目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技术(或装置)进行警戒的技术措施。

 

3.14 室内探测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入侵探测警戒线。

 

3.15 实体防护装置

 

用来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如保险柜、防爆玻璃展柜、防弹玻璃展柜、防盗门、防盗窗、放火文件柜等。

 

4.风险等级的划分


4.1 风险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风险分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目标风险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本标准只对单位风险、部位风险进行如下分级。

4.2 风险等级

 

4.2.1 三级风险

 

4.2.1.1 三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11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

 

2)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2.1.2 三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部位;

 

1 三级藏品300件以下的库房;

 

2 陈列500件藏品以下的展示(室)。

 

4.2.2二级风险

 

4.2.2.1二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110000件藏品以上,5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

 

3 省(市)级文物保护单

 

4.2.2.2二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部位:

 

1 二级藏品及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2 三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的库房;

 

3 陈列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展厅(室);

 

4 陈列的现代小型武器;

 

5 二、三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4.2.3一级风险

 

4.2.3.1一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1 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

 

2 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

 

3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2.3.2一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部位:

 

1 一级藏品及其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2 二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或三级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库房;

 

3 收藏、陈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脊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金、银、宝石等)的场所;

 

4 陈列1000件(含1000件)藏品以上的展厅(室)

 

5 一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6 武器藏品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5.防护级别的确

 

5.1概述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5. 2目标防护级别

 

5.2.1防护级别

 

对藏品目标,只使用一种探测装置或只使用一种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2.2防护级别

 

对藏品目标,在防护级别Ⅲ的基础上增加声音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5.2.3防护级别

 

对藏品目标,使用两种探测装置进行警戒布防或使用一种探测装置和一种实体防护装置进行复合警戒布防,且配置声音、图象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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