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1-04       点击数:9538



《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

《办法》明确,南昌汉代海昏侯国是指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为主体的区域及其周边与海昏侯国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遗址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铁河东岸,南至海昏侯国遗址以南的蚂蚁河南岸,西起蚂蚁河西岸,北起青山北侧蚂蚁河北岸。

《办法》规定,汉代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

(一)紫金城城址构成要素:包括内(小)城、外(大)城城墙、城门、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码头、道路,及地下尚未考古发掘的遗存、遗迹;

(二)苏家山墓群为主体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

(三)墎墩汉代海昏侯墓园;

(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

(五)海昏侯国遗址地处鄱阳湖西部的岗地群、周围农田及水系;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办法》对海昏侯国遗址实行分层次保护。按照依法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禁止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

(二)改变海昏侯国遗址环境地形地貌和地层现状的挖建沟渠池塘、毁林开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树、挖树根、平整土丘等行为;

(三)已有农田的耕作扰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于40厘米;

(四)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垃圾等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

禁止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殡葬祭祀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海昏侯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依法申报。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海昏侯国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海昏侯国遗址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不得影响海昏侯国遗址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海昏侯国遗址环境。

在海昏侯国遗址环境控制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等规划要求,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风貌;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在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不得围追兜售、运用音响设备叫卖、强买强卖,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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