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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乡里社会演变与国家治理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22-04-25       点击数:45033
摘要:乡里是秦汉国家的社会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在四百多年的历程中,秦汉国家在乡里治理上多有创新,开创了我国封建社会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乡里治理模式之先河。社会演变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根本动因,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又是社会演变在政治领域里的反映。春秋战国以降的社会变革,推动了秦汉国家治理的革新,也推动了国家在乡里治理上的积极探索。在乡里社会演变过程中,国家通过对社会流动的控制与治理、对乡里社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治理、对宗族组织兴起的管控与治理,体现了秦汉乡里社会治理的主要特点,既积累了丰富经验,也留下深刻教训。

  关键词:乡里社会 国家治理 社会流动 社会结构

  作者卜宪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101)。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社会结构较之前有了重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国家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转变,其表现就是乡里基层组织的建立,国家权力快速向基层社会延伸。至秦汉大一统王朝确立,乡里基层组织构建更加完善,其职能几乎覆盖乡里社会各方面事务。“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乡里(村)治理始终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史学界长期以来十分关注的问题。秦汉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的开端,尤重乡里治理的制度建设与创新,传世文献有很多记载,简牍材料又有十分丰富具体的补充,相关研究日渐深入,成果丰厚。但是,如何从宏观上和理论上看待和把握秦汉乡里社会演变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特别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总结其历史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仍然有不少尚待探讨的问题。本文以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的若干方面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流动与基层管控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调整是通过社会流动实现的”。从广义上看,社会流动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地位的移动”,主要是“个人社会地位结构的改变”,但“人们在地理空间的流动也归于社会流动”;从狭义上看,社会流动则“常常指人的职业地位的改变”。考察秦汉时期基层行政组织的构建与国家治理,社会流动是一个重要视角。众所周知,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区域化中央集权的产生,中央直接统辖地方和选贤任能的治理理念,推进了郡县制、官僚制、户籍制、赐爵制以及法律等相关制度在各国的产生,社会结构因此得到重大调整,原先人们几乎固化的社会身份、地理空间分布与职业等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所带来人们社会地位的升降和社会身份的转变,大家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一致的看法,但对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及相关问题的关注尚不够。从史料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变革虽引发了人们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巨大变迁,但人们地理空间上的流动并没有像社会地位与社会身份的改变那样快速。

  在春秋战国至秦汉中央集权的发展道路上,国野乡遂制虽逐渐消失,“乡里聚落已经从先前的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共同体变成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但国家仍然牢固控制着人们的自由流动。《商君书·垦令》中就有“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以及“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等关于限制迁徙和择业的规定。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亡自出”条,文云:“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这个“亡自出”的无爵男子曾逃亡三次,除一次系逃避劳役外,并未见其他过错,但他仍然要到乡去自首,说明这种擅自外出是违法的。《封诊式》还有“覆”条,记某男自述“居某县某里,去亡”的过程,也系里民不可随意外出的反映。上述二事都由乡官向县官禀告,再由县官指令乡里吏员调查清楚后再向其报告,说明县乡官吏都有监管民众流动的职责,而乡里更为具体直接。相关秦律也证明这一点,如“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睡虎地秦简《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睡虎地秦简系秦统一前后的文书,证明自商鞅变法以来,限制民众自由流动的政策没有改变。

  秦汉大一统国家建立后,民众迁徙仍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里耶秦简16—9正面记载: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皆自占】,谒令都乡自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秦洞庭郡迁陵县启陵乡徙往都乡的劾等17户民众缺少登记年龄的簿籍,都乡希望启陵乡协助查询。启陵乡回复劾等迁徙时有过文书通知都乡,启陵乡现没有记录,不知道劾等的年龄,请都乡自己询问。这份文书是启陵乡写给县廷的,迁陵县守丞批复给都乡负责人“以律令从事”,要求都乡应按照规定去查询登记年籍。从启陵乡迁往都乡,属于一县中两乡之间的人员流动,但仍然要具备完整的手续,说明秦统一后对人员流动的管理仍然十分严格。有关年龄的簿籍需要乡里吏员调查取证,也证明乡里是基层民众流动管理的直接机构。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中有《亡律》,对逃亡者的身份类型及“匿亡人”者有详细划分和法律处理规定。整理者据此指出:“秦代对人口控制十分严厉,百姓不得随便流动,出县境都要得到官府批准。其他郡县的人无故不得随便进入内史郡,内史郡也不可收留外来人,违者将受到处罚,典、伍也要连坐。”岳麓秦简《亡律》的发现,再次证明秦有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法律,并且这种控制的具体任务主要是由乡里什伍等基层组织承担的。

  汉承秦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也是在秦律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其中有“吏民亡”等条,同样对各类逃亡及舍匿亡人者有详细的处罚规定。从比较的角度看,在汉初特殊社会环境下,《亡律》虽对逃亡者的处罚较秦代轻一些,但并非放松对人员自由流动的限制。从两汉整体看,这个政策基本是贯穿始终的。限制自由流动既有政治控制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稳定上的考虑。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中“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就是政治上的原因。而经济上的原因主要是防止编户民脱离户籍,影响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史籍对此多有记载。社会稳定上的原因主要是严控游侠等社会势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当然,在边境地区,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可能还有军事安全上的考虑。

  王充《论衡·别通篇》云:“(汉)以文书御天下。”文书是秦汉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基层行政组织管控民众的重要手段,涉及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出土文书看,秦汉诸多有关基层民众管理的簿籍,其正本都是藏在乡一级。比如户籍“副臧(藏)其廷”,以及“户籍臧(藏)乡”等记载,就是副本在县、正本在乡的确证。正本在乡,是因为乡是民户的直接管理者。纪南松柏汉墓出土的各类簿册,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复事算簿等多种文簿,是乡保存各类簿籍的例证。《后汉书·循吏列传》云秦彭为山阳太守时,“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此记载虽系土地管理文簿,但也能说明东汉仍继承了文书藏乡的制度。以户籍为主体的多层次乡里文书系统,正是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管理职能的重要反映。

  在文献与出土材料中,还可见秦汉国家在人员管控上的诸多具体措施。比如里有门,说明里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区。里有垣,《二年律令·杂律》“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里有掌管里门的监门,文献记载秦汉有多人曾担任这一职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有“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的记载,是里门有按时开闭的法律规定。里之下是什伍组织,《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又《盐铁论·周秦》云:“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可见什伍组织是人员管控最为直接的基层单位。秦汉民众未必全都住在里中,文献或见一些脱离乡里而僻居山中、野泽的个体、群体,但无疑绝大部分民众,都是居住在里中的。既然居住在里中,其迁移也就受到国家控制。民众迁徙他地,需县乡合作,适时将户籍等资料迁移他处。岳麓秦简伍:331/1181:“尉史智(知)其不自占而弗籍及弗论者,赀二甲,废∟。其有移徙它县者,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上述岳麓秦简材料虽有残缺,但结合张家山汉简材料可以判断,应当都是要求基层官员在民众迁徙时,同时转移户籍等相关资料,非如此,各级官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严格的流动管理导致民众即便因各种事务短暂离开乡里时,也要通过乡里向县申请相关文书,证明自己“毋官狱征事”后方可外出。

  尽管秦汉国家对社会流动严格限制,但由于时代变化,人们的生活不可能完全局限于乡里,乡里已不是一个完全静止和封闭的社会。于是治理各种人员的社会流动是秦汉基层行政组织必须面临的问题。

  一是政治性社会流动。秦汉王朝统一后,出于强本固基需要,对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旧贵族、高级官僚与富豪,不断实行政治性迁徙。秦灭六国,除从政治身份上降低原六国贵族的地位外,还从地域上将他们从原居住地迁出。如秦灭赵,赵王迁被徙往汉中房陵。秦灭齐,“子孙不敢称田姓”,当是担心被迁徙或打击的原因。赵、魏及山东等地富豪也分别被迁往各地.但由于秦的历史短暂,大规模的政治性迁徙还是在汉代。汉代自高祖开始不仅对六国贵族广泛迁徙,而且对各地豪强及吏二千石高级官员也实施迁徙,文献及出土材料多有记载,兹不赘述。但这种迁徙并不是按照旧有乡里人群组织的整体性搬迁和安置,而是在被迁徙范围内的零散分布。如《史记·货殖列传》云:“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卓氏“独夫妻推辇”以及“诸迁虏”“求近处”,说明他们是以一家一户的散落方式迁移落户,远近也各不相同。到达迁移地后,他们与所在地的乡里居民杂居是不可避免的。如汉武帝时,马援的祖先从邯郸迁往茂陵的成欢里,而成欢里绝非马氏一家。秦汉的政治性迁徙是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如果说汉武帝之前这种迁徙具有强烈政治目的的话,那么武帝之后的诸多迁徙,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稳定乡里社会秩序的目的,是国家乡里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迁徙还应包括移民实边等迁徙。如《汉书·晁错传》记载了晁错移民实边的建议,云:“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根据晁错的设计,这些所募之人有丁、奴婢、赎罪者等,也有一般百姓,他们在所迁移的地区不是按照军事组织聚居,而应是按照乡里行政组织建制聚居的。这样的乡里,其人员成分必定十分复杂。

  二是贫困与灾害性社会流动。《汉书·食货志》云:“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这些“离乡轻家”之民当然不是统治阶级所污蔑的“鸟兽”,而是由于贫困、灾害和统治阶级残暴所致。《汉书·鲍宣传》曾例举“民有七亡”,水旱灾害、官府重责更赋租税、贪吏苛取、豪强蚕食、徭役无度、盗贼劫掠等都是原因。与政治性流动不同,这种流动往往是自发无序的,秦汉法律上往往称他们为“亡命”“脱亡名数”,即脱离户籍之人。秦汉地主租佃制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编户民与国家的直接经济关系远较后世紧密,故政府竭力将脱离户籍的流民遣返归乡或就地安置,并给予经济、政治上的优待,以使其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如《汉书·高帝纪》:“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宣帝纪》:“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成帝纪》:“流民欲入关,辄籍内。所之郡国,谨遇以理。”《平帝纪》:“郡国大旱……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后汉书·和帝纪》:“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稟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秦汉政府为解决贫困问题,还采取救助性迁徙,如从狭地迁往宽地及允许民众异地“就食”,也是贫困与灾害性社会流动的重要类型。如岳麓秦简中有关于“就食”的记载。《汉书·景帝纪》云:“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尽管政府为缓解贫困徙民他乡,但仍然鼓励他们返归本地并提供便利。如《后汉书·章帝纪》:“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筭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安帝纪》:“若欲归本郡,在所为封长檄,不欲,勿强。”李贤注:“长檄尤今长牒也,欲归者,皆给以长牒为验。”史书多载两汉良吏通过澄清吏治、为政宽简、发展经济、占著户籍等诸多方式遣民、劝民返乡,正是流民治理重要性的反映。地方官员治理流民的方法各有不同,但其核心目的是将流民占著土地,收取赋税,强化控制。

  三是职业性社会流动。秦汉乡里社会流动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为官为吏及从事各种职业所产生的流动。察举又被称为“乡举里选”,秦汉大批官员都出自乡里。秦汉属吏例用本地人,又有许多人离开乡里进入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他们从乡里踏入仕途,又因致仕、罢免等各种原因回归故里。官员回归乡里的材料文献比比皆是:《汉书·疏广传》:“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龚胜龚舍传》:“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鲍宣传》:“王莽居摄,钦、诩皆以病免官,归乡里,卧不出户。”《后汉书·杨厚列传》:“(厚)固称病求退。帝许之,赐车马钱帛归家。修黄老,教授门生……乡人谥曰文父。”《孔奋列传》:“(奋)上病去官,守约乡闾。”《廉范列传》:“在蜀数年,坐法免归乡里。范世在边,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李法列传》:“出为汝南太守,政有声迹。后归乡里,卒于家。”《范升列传》:“坐系,得出,还乡里。”《陈宠列传》:“及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李恂列传》:“迁武威太守。后坐事免,步归乡里。”《荀淑列传》:“后再迁当涂长。去职还乡里。”秦汉官员的户籍是否仍保存在乡里尚无确切证据,但大批官员回归乡里说明其户籍可能仍在乡里。这些回归故里的官员必然对乡里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上述材料看,他们大都比较低调,或“卧不出户”,或“守约乡闾”,或“赈宗族朋友”,或“教授门生”。但也不乏扰乱乡里者,如酷吏宁成“诈刻传出关归家……乃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无疑成了地方豪强。汉代对回归乡里的官员管理也有相关规定,《后汉书·苏不韦列传》云:“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则被罢免的守、令级官员不能擅自离开乡里到京城。

  秦汉国家有“禁民二业”的相关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乡里民众从事的职业是多样的,并不仅限于农业生产。有人教书游学,有人求为小吏,有人放牧、打柴、佣作,有人舍本逐末,从事各种商业或手工业,等等。职业分工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但从这些史料看,秦汉民众尽管有职业选择的多样性,但绝大多数民众脱离农业生产选择他业,还是因为家庭贫穷、身份低贱或乡部吏逼迫所致,而并不是乡里本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秦汉乡里民众因职业缘故而四处流动,是职业性社会流动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问题治理

  乡里社会流动与社会管控是秦汉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由于社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乡里社会问题,同样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概括地说,秦汉乡里社会经历了一个由较为单一、相对平等的编户齐民社会结构,向豪民崛起这一社会结构转变的历程。这一转变,不仅深刻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也对汉代历史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众所周知,汉初出现了一段社会经济发展较为平稳繁荣的时期,这与乡里编户齐民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有一定关系。编户,《汉书·高帝纪》云:“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颜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编户即指在国家登记注册的民户。齐民,是指他们身份平等,在法律意义上没有贵贱之分。《史记·平准书》:“齐民无藏盖。”《集解》引如淳曰:“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齐民”是以“编户”为前提的,没有纳入编户的“民”自然也就不是齐民,身份也是非法的。这种编户齐民包括城市居民及其他职业者在内,但主要是自耕农。秦汉的乡里社会就是以这样一家一户的编户齐民存在为典型特征。编户齐民为国家承担着赋税、徭役与兵役,国家通过乡里机构将权力伸向社会基层,承担着管理编户齐民的种种责任。

  以编户齐民为主体的秦汉乡里社会结构形成与新的国家形态出现有很大关系。它起源于战国时代。《史记·商君列传》云:“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云:“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商鞅的这两次家庭分析政策,都与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建立有关,如第一次的家庭“分异”与“什伍”制有关,第二次禁止“同室内息”是与“集小乡邑聚为县”有关,显然这种家庭分析的政策并不是单纯为了改变某种风俗,而是有更深层次的政治与经济原因。这种社会结构因秦的统一和汉承秦制而长期延续下来,秦汉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致力于这种社会结构的构建与维护,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就。汉兴至武帝前期社会出现了安宁、祥和、富庶的景象,被后世称之为“文景之治”。史家关于汉初乡里社会繁荣场景的记述,当然与汉初统治者的政策分不开,如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法律宽简等。但也要看到,这种局面的出现与汉初以来乡里社会结构自身的稳定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以一家一户编户民为主体的乡里社会结构还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史书中的“晏然”“不扰乱”等记载,都是乡里社会结构本身以及乡里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治结构之间能够和谐相处的表现。

  但是,这种稳定的乡里社会结构并没有存在太长的时间,一种被称为“豪”的群体,逐渐在乡里社会发展起来。他们的称呼在史书上各异,如“豪民”“豪强”“豪右”“豪杰”“豪宗”“豪猾”“豪侠”,等等。学者或以“豪民”来概括这一社会阶层,较准确地把握了其基本特征。因为他们虽然属于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但是他们的政治身份与“民”并没有区别,甚至政治地位、法律地位有时还没有“民”高。他们与地主阶级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官僚阶层有更大区别。汉代豪民的来源大致有三种渠道:

  一是六国豪民的延续。《后汉书·酷吏列传》云:“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这是说汉代的豪民有一部分来自战国。的确,秦汉统一国家建立后,战国时代的工商业主,列国旧官僚贵族和所谓“不轨之民”,由于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统一国家的政治限制与打击,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生存于乡里。但是秦汉国家对这些人主要是政治上防范而不是经济上剥夺,即使在迁徙过程中也保证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如汉初徙齐楚大族于关中时“与利田宅”。因此,无论是被迁徙者还是留在故地,他们都极可能凭借财力而在乡里社会迅速发展起来,形成改变秦汉乡里社会结构的第一批势力。首先,六国豪民使乡里社会结构出现了复杂化的趋势。前面我们谈到,六国势力迁徙后,主要分布在乡里,与当地居民杂居。尽管这种情况并不涉及秦汉的每个乡里,但其人数也绝非少数。其次,他们破坏了乡里社会结构的平衡性。《续汉书志·五行志三》注引《东观书》杜林上疏云:“及汉初兴,上稽旧章,合符重规,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之后,以稍弱六国强宗。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强干弱枝,本支百世之要也。”我们对杜林所说的“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并不能作过高的评价。由于汉初迁徙豪民的本质目的是政治控制而不是经济剥夺,故当他们经济实力增长后,干扰与破坏基层社会结构的行为就开始了。所谓“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显然包括了汉初乡里的“兼并”“营利”之家。汉初的乡里绝不是杜林所说的平静如水、一派和谐。《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薛地的“暴桀子弟”虽然不能说是“六国强宗”,但显然是从战国延续下来的豪民,由来已久。

  二是编户齐民的分化。乡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所导致的编户齐民分化是豪民产生的另一种途径。以编户齐民为特点的乡里社会结构是大体而言的,但对“齐民”的理解并不能绝对化。从战国时代开始形成的自耕农,其本身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性源自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爵制所致。战国时期出现的新爵制,授予的对象主要是有军功者,战争结束后,他们把荣获的爵位带回了乡里,也把附属在爵位上的各种利益与特权带回了乡里。虽然同为编户齐民,但由于爵位的高低、有无而彼此并不平等。传世文献及《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有关材料都十分清楚地证明了这个问题。二是编户齐民本身因贫富差别也有高低之分。首先,国家赋予编户齐民的是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经济上的平等。国家虽然实行名田制,但名田的标准却因身份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张家山汉墓竹简·户律》中,自关内侯至庶人的名田标准,从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关内侯当然未必都居住在乡里,但从《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的记载看,汉初关内侯以下的爵位在乡里是很普遍的。爵位差别所造成的贫富差别至少在汉初社会仍然十分显著。其次,编户齐民本身由于家庭人口不同、劳动力强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灾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必使他们的贫富差别在客观上各不相同。再次,由于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无论是国家授予的土地还是其他形式的私有土地,都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转入买卖之中。始于战国的土地买卖在汉代更加盛行,正如学者所说:“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属于私契而不是官契,但它不仅得到社会的公认,而且受到封建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使财产集中加速,也是导致乡里编户齐民经济上贫富分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的部分“齐民”由此演变为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乡里豪民。

  三是工商业豪民和各级贵族官僚向乡里的经济渗透。工商业豪民和乡里豪民在秦汉历史上本是有一定区别的。大体在汉武帝以前,工商业豪民由于国家工商政策的松弛,主要活跃在工矿业和商业领域;汉武帝以后,由于国营工商业政策的推行,豪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工商业豪民逐步向乡里豪民转变。至东汉,豪民的经济结构更是出现了“综合化”趋势。除了经济结构变化的因素外,经济观念的变化也是工商业主向乡里渗透的重要动因。《史记·货殖列传》在论述所谓“贤人所以富者”诸例后说:“此其章章尤异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观念,使工商豪民向乡里转移资本、兼并土地,史家已多有论述,兹不再列。而“下者倾乡里”,足证乡里的社会结构也因工商业豪民的介入而变化。不独如此,各级贵族官僚也加入土地兼并,跻身乡里豪民的行列。《汉书·董仲舒传》云:“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汉书·哀帝纪》云:“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

  董仲舒与汉哀帝都曾严厉批评身居高位的官员与民争利,导致民众贫困。哀帝试图把吏二千石等与“豪富民”有所区别,但实际上他们的性质并没有太大差别。一般来说,贵族官僚可能并不直接管理土地,他们的土地家产应是由其子弟或代理人经营,这些豪富民的身份虽然往往也是“民”,但很多却是贵族官僚的经济代理人。特别是因各种原因罢官的官僚,更是行无遮拦,大肆掠夺土地。灌夫失官后虽身居长安,但在其家乡“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酷吏宁成丢官后,在家乡“贳贷买陂田千余顷”。他们无疑是乡里不可一世的豪民。史料关于这方面的记载还有很多,不再例举。豪民的出现导致乡里社会结构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

  其一,同为编户之民,但却因为贫富分化而有了高下之分,贫穷者受其役使。《史记·货殖列传》:“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后汉书·仲长统列传》:“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汉书·陈汤传》:“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循吏传》:“黄霸字次公,淮阳阳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陵。”颜师古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后汉书·李通列传》:“世以货殖著姓……为闾里雄。”编户民不断向豪民屈从,甚至沦为了依附民。

  其二,豪民在乡里不仅拥有特殊的经济地位,而且拥有了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私威,甚至有的左右着乡里社会秩序。《史记·平准书》云西汉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云:“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主断曲直”本是国家官吏的职责,现在无官位的“乡曲豪富”也能够以“威势主断曲直”,故被史家称之为“武断”。受到“武断”的不仅是一般的编户齐民,甚至还有郡守等地方高级官吏。《后汉书·陈球列传》云:“迁南阳太守,以纠举豪右,为势家所谤,征诣廷尉抵罪。”《方术列传》云:“初,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竞欲辜较在所,(许)杨一无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陈球、许杨纠举豪右而获罪,足见豪民的政治背景已十分复杂,高级官吏也不免受到他们的欺凌。“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的谚语,是他们强力干预现实政治的写照。豪民凭借经济实力强大而拥有社会地位,是汉武帝之后的普遍现象,也常常为时人所批评。如《史记·货殖列传》云:“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酷吏列传》云:“(宁成)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东汉仲长统在《昌言·理乱》《损益》等篇中不仅形象描绘了豪民的强大经济实力,也深刻指出了他们“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势力。他们甚至“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乡里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与破坏。

  秦汉国家对待豪民的总体政策是限制和打击,文献记载了许多官吏采取摧毁与蔑视的方法消灭豪民势力,其执行的当然是国家治理政策。《汉书·酷吏传》云严延年:“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后汉书·酷吏列传》:“(李章)光武即位,拜阳平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掩击破之,吏人遂安。”《酷吏列传》云周纡“志除豪贼”,为洛阳令时,“下车,先问大姓主名,吏数闾里豪强以对。纡厉声怒曰:‘本问贵戚若马、窦等辈,岂能知此卖菜佣乎?’”但打击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在基层社会,豪民与国家行政组织之间实际还存在着多种复杂的关系,打击与拉拢利用相结合也是常用方法,如吸收豪民协助地方社会治理。《史记·酷吏列传》云:“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其后郡中不寒而栗,猾民佐吏为治。”“猾民佐吏为治”,不应当如《索隐》所说的那样是“谓豪猾之人干豫吏政”,而是指“猾民”此后协助官吏治理地方。又《史记·酷吏列传》云王温舒:“择郡中豪敢任吏十余人,以为爪牙。”《后汉书·廉范列传》云廉范:“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陉徙焉。……永平初,陇西太守邓融备礼谒范为功曹。”《酷吏列传》云董宣“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这些原本受到限制打击的豪民,却被除任为地方属吏了。

  不过史书反映秦汉乡里豪民并非都是“武断于乡曲”,与国家秩序尖锐对立。如《史记·货殖列传》云:“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不得饮酒食肉。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豪民也并非总是满足于“身无半通青纶之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他们通过自我调适向官僚转化,豪民的官僚化是汉代政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基层社会众多的属吏,相当一部分就是由豪民或豪民子弟所把持和担任的。如《汉书·游侠传》云:“初,(原)涉与新丰富人祁太伯为友,太伯同母弟王游公素嫉涉,时为县门下掾,说尹公曰……尹公如其计。”这个王游公是新丰富人祁太伯的同母弟,他任县门下掾恐怕与其家庭势力有关。《后汉书·第五伦列传》云蜀郡掾史家赀富饶,“以财货自达”,这种属吏,恐怕也不是一般家庭出身。一些非属吏、为民表率的三老甚至也可以由豪民担任,如南阳豪民樊重因“恩加乡闾”被推为三老。又《后汉书·左雄列传》云:“稍迁冀州刺史。州部多豪族,好请托,雄常闭门不与交通。”豪族请托,也应包括当官为吏之类的事。左雄难以拒绝,只好闭门不与交通,但其他刺史的情况就难以知晓了。

  当然,也有的官员向豪民妥协,表现出双重人格。《汉书·王温舒传》云:“(王)温舒多谄,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虽贵戚,必侵辱。”“势者”“势家”并不专指豪民,但必包括豪民在内。王温舒曾以严厉打击河内豪奸之家闻名,但又有两面性。他“善事有势者”,当指那些既有经济势力又有政治社会背景的豪强,他所“侵辱”的“无势者”,当指那些失去政治势力的官僚贵族。又《潜夫论·爱日》云:“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关于“豪吏”,增渊龙夫认为是郡县掾吏与当地豪侠游民结合的产物,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在这些地方,国家法律已经变成了豪民手中的工具,贫弱者孤苦无助。

  豪民势力的发展,使乡里社会结构与社会问题复杂化,编户齐民有了非身份性的高下之分。豪民凭借强大的经济势力干预、扰乱甚至控制乡里政治权力,形成了高于国家权力的私权,乡里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治结构之间的互动出现了新变化。东汉末年,不少豪民以村屯坞壁的形式控制基层社会人口,乃至与国家相抗衡,是其势力发展对社会结构影响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一变化对魏晋历史走向产生了深刻影响。

  三、宗族组织兴起与宗族治理

  秦汉乡里社会结构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宗族组织的发展。在秦及汉初的基层社会结构中,宗族活动并不明显,国家治理所直接面对的主要是个体家庭,而与国家发生联系的也主要是个人或者家庭。这种个体家庭的蓬勃发展起源于战国,与秦的“分异”政策有很大关系。“分异”政策至少在汉初的法律中仍是得到支持的,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置后律》等简文中有清楚的反映。此非本文研究主旨,不再细论。

  宗族与同居有很大关系,但“同居”的概念并不相同。睡虎地秦简中有数条涉及秦代“同居”问题的简文,如《法律答问》云:“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这是说一户之内即为“同居”,所谓“户”,指同一个户籍之下。这种同居既指一般家庭内父母与子女的共同居住,也指与收养、过继者的共居。如《法律答问》云:“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简文中的甲与其弟是分户的,甲无子,以其侄为后,即属于“同居”的后一种形态。《法律答问》又云“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整理小组释:“独户母,一户中同母的人。”张家山汉简也多次提到“同居”。如《二年律令·盗律》:“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户律》:“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欲令归户入养,许之。”《置后律》:“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等等。

  关于“同居”,《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上述张家山汉简反映,汉初的“同居”,与秦代并没有太多的差别,都应当指同一户籍之下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人数不会太多。秦汉律中虽列出了“同居”问题,并作出了许多法律上的细致规定,但上述简文中的“同居”都还只是以户为单位,因血缘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共居于一个家庭内部,是家庭的扩大,与后世的宗族“同居”不是一个概念。这种以户为单位的“同居”,尚不能构成宗族,故不能将他们视为宗族形态。

  宗族形态在战国及秦汉国家建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的发展并不典型和充分,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宗族势力太大的影响,乡里社会中的个体家庭也很少受宗族的制约。文献和简帛都反映邻里什伍组织是当时乡里最基本的、合法的组织形式,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宗族没有太多的联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宗族与宗族关系在当时社会中完全不存在,如春秋战国之际的陶朱公,“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即包括了同族之中的抚恤。《慎子·逸文》云战国时代:“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也。”《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云:“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之,贫贱则轻易之,况众人乎!”“于是散千金以赐宗族朋友。”这些材料透露出当时宗族的重要特点,如宗族凝聚的基础主要不是血缘关系,宗族内的贫富分化十分显著,宗族内各个家庭间的关系利益色彩浓厚等。岳麓秦简第3卷《识劫案》载秦王政时期的大夫沛,在其妻危死后又娶为妻,并召集宗人,“欲令入宗”,获得宗人认可。此是战国晚期乡里宗族组织存在的明证。但为妻的合法身份,仍需要官府认可,说明宗族组织与行政组织有着截然不同的职能。晁福林对战国时期宗法制的发展及衍变的论述,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宗法、宗族在战国虽有削弱,但没有被废弃的事实。当然,战国秦汉初期强盛的宗族势力仍然是六国“宗强”,以及前引杜林上疏中所指出的汉初迁徙的“六国强宗”。

  这些汉初被迁徙的宗族,主要是六国贵族,他们在秦代似未被大规模迁徙,故仍有一定势力。杜林认为迁徙这些强宗可以使“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说明他们在秦代曾经影响了“邑里”基层社会结构的稳定。当然六国贵族的宗族结构在战国秦汉的社会变革中并不是都能够完整保留而被迁徙,他们中相当多的宗族已被打乱,流散到各地。如乐毅的后代乐氏族人,在秦灭赵后就分散到了各地。这样的事例史籍多见。何兹全认为:“秦汉之际,氏族组织残遗的宗族关系似不只在屈、景、昭、田这些大贵族中存在,大贵族之外,宗族关系在社会上似乎也是存在的。”的确,除了一些贵族宗族外,秦汉官僚及一般家庭也有宗族组织活动的迹象,如《史记·萧相国世家》高祖云:“今萧何举宗数十人皆随我,功不可忘也。”萧何为一县属吏,算不上高级官僚,但在遇事时他能够“举宗”,可见基层社会宗族的存在及其相互联系的迹象。不过就西汉一代而言,宗族组织的发展及其内部联系仍然是有限的,其宗族活动主要表现在宗族间的散财及一般聚会,间或也有商议族内事务者。这些材料分见于西汉中晚期:

  过齐,(楼户)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

  (杨)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其轻财好义如此。

  (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

  郇越、相,同族昆弟也,并举州郡孝廉茂材,数病,去官。越散其先人訾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志节尤高。

  (疏)广既归乡里,日令家共具设酒食,请族人故旧宾客,与相娱乐。

  (张)临亦谦俭……且死,分施宗族故旧,薄葬不起坟。

  (苏)武所得赏赐,尽以施予昆弟故人,家不余财。

  及贤病笃,(韦玄成兄)弘竟坐宗庙事系狱,罪未决。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宗家”,颜师古注曰:“贤之同族也。”

    明年春,上使使者召,欲封当。当病笃,不应诏。室家或谓当:“不可强起受侯印为子孙邪?”

   (刘德)家产过百万,则以振昆弟宾客食饮。

   (关内侯郑宽中)私门不开,散赐九族,田亩不益。

  何兹全、赵沛均认为上述部分材料反映了西汉中后期宗子收养赡给同宗贫穷者的义务,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如宗子收养根本不见于上述材料,而列传中诸人的散财与赈恤宗族贫穷者也没有什么关系,如他们的散财并不是在自然灾害发生之时,也无同宗贫困不堪的记载,至多不过是散财者本人“轻财好义”,显示“志节”的一种价值观念而已。如楼护一日散百金,但他自己却“家狭小”。郑宽中散财九族,自己家中却“田亩不益”。又疏广归乡聚会族人的目的是宣扬“圣恩”,感受的是“娱乐”。疏广散财引起子孙的不满,以致子孙不得不寻找“丈人”,婉转劝疏广“买田宅”为子孙计,这些“子孙”当然只是疏广家庭内部的子孙,而不是宗族内其他家庭的子孙。这不仅说明疏广宗族内部各自以家庭利益为上,也反映这种族人之间的“酒食”关系,宣扬成分很大。散财不局限于同宗之人,还包括了“乡党”“故旧”“宾客”。这种行为对扩大散财者本人在宗族内部及社会上的影响,对联络族人之间的情感有一定意义,但对基层社会结构的改变,特别是政治结构的影响并不明显。甚至有的还是在国家控制之下进行的,如楼护“上先人冢”,与族人聚会需先“上书”,显然是经过上级批准的。韦贤门生与贤同族商量贤家爵位继承之事,是同族内部相互联系的反映,但此事由贤之门生出面组织,贤宗家计议的是贤之家事而不是族事,终究说明其内部的联系不甚紧密,也说明管理族内公共事务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平当传》中的“室家”应是与平当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但他们对平当是否受封也仅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宗族内部虽然还没有严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制,但同宗之间的政治提携与保护却由来已久。随着社会对宗族关系的认同逐步加强,在部分官僚贵族内部,因宗族关系而相互政治提携的现象已不罕见,如:

  地节中,(刘德)以亲亲行谨厚封为阳城侯。子安民为郎中右曹,宗家以德得官宿卫者二十余人。

  (江充)迁为水衡都尉,宗族知友多得其力者。

  昆弟以(司马)安故,同时至二千石十人。

  昆弟以(郑)当时故,至二千石者六七人。

  宗族至吏二千石者十余人。

如同散财一样,这些政治提携虽不是维系宗族内部关系的必然行为,但客观上加强了宗族内部的联系,特别是政治联系。也正因此,战国以来法律在处理严重犯罪时,往往采取“族诛”的方式。

  东汉宗族组织形态的发展较西汉有了很大进展,学者们已有很多研究和精辟论述,这里不再详论,仅做一些归纳与补证。从两汉之际开始,由于战乱原因,宗族内部的凝聚力急剧加强。单个家庭为了在战乱中生存,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组织,而宗族无疑是首选。两汉之际拥兵自保、割据一方者所依赖的社会基础虽不完全是宗族组织,如还有宾客及其他社会阶层,但宗族组织最为典型。东汉初期众多人物的政治活动都与宗族有关的现象就能够证明这一点。我们不能说这些举族而动的宗族都有政治野心,恐怕对于绝大多数宗族中的家庭来说,跟随宗族活动的主要目的只是获得平安而已。战乱对于宗族的聚合作用还可以通过《后汉书·耿纯列传》反映出来,本传载刘秀认为耿纯举族在军中对战争行动不利,于是“乃以纯族人耿伋为蒲吾长,悉令将亲属居焉”。耿氏宗族因战乱原因从钜鹿郡迁到了常山郡,耿氏族人因此担任了新迁地的县长,耿伋任县长对这个宗族的凝聚和发展作用必定很大。战争和动乱促进宗族组织凝聚的事例还有很多,相关史籍多有记载,兹不一一例举。

  战争和动乱能够促进宗族组织的凝聚,东汉宗族得到了很大发展。首先,战争与动乱使原本未必有十分紧密关系的家庭出于安全需要,迅速向宗族内部一些有势力、有武力的家庭靠拢,而宗族内部有实力、有号召力或者声誉良好的家庭,也借此机会联络宗族力量,扩大影响,宗族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加强。王充在《论衡·语增篇》中感叹:“九族众多,同里而处,诛其九族,一里且尽”,此虽借古说事,但实际上反映的应是他所生活的东汉时代宗族聚居、人口众多的情况。考查两汉宗族发展史,战争与动乱的因素值得重视和细究。其次,宗族内部的联系加强。与西汉不同,东汉宗族内部的联系从形式到内容上都有很大变化。如共同尊奉、祭祀祖先的仪式,祠堂设置的普遍化,宗族之间的收养与赈恤,宗族内部礼仪道德教养的形式化与规范化,宗族政治上兴衰荣辱、休戚与共的特征,在东汉都十分明显。再次,宗族演变为一个吸纳多阶层人物的社会集团。关于东汉宗族聚居的史料中,往往还有宾客、闾里百姓、奴婢、徒附等记载,这说明在日益发展的宗族组织中,依附性关系“也在暗暗滋长”,宗族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亲缘集团。如周堪,在动乱中因武力而凝聚了大量宗族,战后“仕郡县”,但他“公正廉洁,奉禄不及妻子,皆以供宾客”,“宾客”就是宗族中的一部分。最后,我们还要看到,两汉宗族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宗族内部都属于同一阶级、同一阶层,宗族内部不仅是以个体家庭形态存在的,而且其社会身份、各家庭之间的贫富分化也很不一致。因此,不能仅以宗族领袖的身份地位来论整个宗族的阶级性。

  宗族的发展并不局限于乡里社会,但乡里是宗族发展最为广阔的天地。乡里宗族组织的发展在秦汉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有很大差异,但导致乡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应是历史事实。我们知道,秦汉的宗族组织与周代的宗法组织不同,自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由宗法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既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秩序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周代政体中,无论是上层社会还是基层社会的各级贵族,一般来说,宗法组织没有也不可能与国家秩序相对立。而秦汉因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官僚制的确立,宗族失去了通过血缘关系与国家建立政治联系的通道,宗族在国家政治权力分配中不再有特殊地位,或者说“国家政治体制已从机制上排除了宗族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合”。但宗族的发展又是社会经济变化、阶级阶层关系变化、政治形态变化、思想文化变化的产物,秦汉宗族正是这些变化在社会组织形态上的反映。尽管宗族组织与政治权力不再有必然联系,但宗族组织的存在,必然要对国家治理产生深刻影响。

  宗族治理是秦汉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前揭学者们多有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秦汉国家宗族治理政策与宗族组织自身调整两方面的历史演变。从国家治理政策层面看,秦及西汉时期的宗族治理是以迁徙与强力镇压相结合的方法为主体。文献中多见的政治性迁徙与经济性迁徙即为明证,汉武帝推行的刺史制度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说明打击不法宗族豪强扰乱地方经济与社会秩序,是刺史的首要职责。西汉酷吏的强硬作风,也大都针对的是这些强宗。学界普遍认为,东汉政府是在强宗大族支持下建立的,或其政权构成者本身就是强宗大族,故抑制政策也大体只延续到东汉前期,之后,宗族势力就迅猛发展,并与东汉政治相结合。但我们也应看到,东汉政权与宗族组织之间也不能画等号。社会结构变化是社会经济变化的产物,政治结构也必然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东汉政权尽管与宗族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东汉社会结构变化在上层建筑中的体现,但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还不是一个概念,政权组织还有更为广泛的社会职能。东汉宗族势力扩张所带来的对抗官府、暴害乡里、交通王侯等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与东汉政权的国家治理目标是不一致的。只不过由于政治腐败、皇权式微、中央集权涣散等原因,东汉政府已经无力回天罢了。从宗族组织自身看,历经长期发展,宗族自身也在调整,表现出与国家治理相协调的一面。一些宗族首领积极参与地方治理,担任三老或县乡属吏,如樊重被推为县三老,第五伦为乡啬夫等。一些宗族注重对族人的规范制约,避免与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如《后汉书·邓骘列传》:“自祖父(邓)禹教训子孙,皆遵法度,深戒窦氏,检敕宗族,阖门静居。”更重要的是,诸多宗族组织成员通过服膺儒学,与国家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相结合,由通经而以察举征辟进入官僚队伍,实现了宗族势力的官僚化、士族化转化。东汉的宗族是魏晋门阀士族的重要来源之一,东汉宗族势力的发展,是推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向魏晋政治社会结构转变的重要动因。掌握魏晋政坛的门阀士族,大都与两汉宗族有渊源关系,魏晋的门阀政治正是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历史性转变深刻证明,社会结构变化是政治结构变化的根本原因,国家治理也必须顺应这一变化。

  余论:秦汉国家乡里治理的历史启示

  秦汉国家在四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为巩固加强大一统中央集权和治国安邦,创设了内涵十分丰富的乡里制度与治理体系。其中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深刻教训。

  首先,在乡里治理上注重国家权力与乡里秩序相结合。战国以来的中央集权化发展道路,促进了以乡里为基础的地方行政制度与治理体系的快速发展,国家权力延伸到乡里。秦的统一,更使以秦为标准的乡里制度与治理体系整齐划一,遍及全国。但战国历史影响的遗存与秦的急政暴政,造成国家权力与乡里社会的严重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中央集权下的乡里行政制度所致。正如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所说:“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周事然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事然也。”所谓制,主要是地方行政制度,周的地方分封制度,是最终造成周亡的根本原因,而秦的地方行政制度设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是“政”出了问题。“政”就是政治方向与治理体系。六国政治势力与六国故国意识的顽强存在,秦对乡里民众烦苛的赋税徭役,造成了秦政权与乡里社会的严重对立。尽管个别出土简牍反映了秦也有所谓“民本”思想,但恐怕不能改变其酷政的本质。汉代统治者“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有时”,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采用郡国并行和因俗而治的地方行政制度与治理体系,化解战国历史的影响;注重乡里原有共同体组织的自治功能,如三老、里父老参与治理,同时,注重构建以爵制为基础的乡里社会秩序,官员选拔上注重“乡论”,等等,使国家权力与乡里秩序有了较好的结合,发挥出国家与社会双方面的治理功能,塑造出中国历史上乡里治理的不少辉煌时期。但秦汉乡里不是自治社会,乡里基层组织设置与吏员任用制度的完善,以及以户籍与流动管控为代表的国家权力行使,深刻说明乡里是受统一中央集权领导下的权力机构。

  其次,在国家权力深入乡里社会的同时,又注重改造乡里社会秩序。秦汉国家不是简单地控制着乡里社会,而是积极推动改造乡里社会秩序。如政治上不断迁徙打击各种扰乱乡里的社会势力,经济上防控土地兼并、扶持自耕农生产,意识形态上以儒家思想改造乡里社会风尚,社会治理上重视依法治民、以德化民,等等,都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发挥出积极作用。特别是察举制将选官用人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在重塑乡里社会秩序上意义重大。为了在察举中脱颖而出,乡里民众注重人格的自我塑造完善,注重道德品质的自我修养提高,自觉保持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乡里社会在政治层面和思想道德文化层面的成功对接。

  最后,乡里社会秩序的破坏与历史周期率问题。历史证明,强大的中央集权是乡里治理的关键。中央集权强,乡里治理好;中央集权衰,乡里治理乱,这是一条历史经验。但由于秦汉国家乡里治理的主体是地主阶级政权,其阶级属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乡里民众的利益。当中央集权受到破坏时,乡里治理就不断受到来自腐败政治的干扰,急政暴政导致民不聊生,贪官污吏的苛求导致小民冤苦不堪,察举制腐败致使民众甚至部分士阶层失去政治上升渠道。乡里社会豪民宗族势力的发展,致使土地兼并不断加剧,民众流亡他乡。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实际处于涣散无力的境地,无力承担国家治理的重任,此时,要么统治阶级内部实现自我更新,要么民众揭竿而起。两汉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属于延续时间比较长的王朝,但仍不可避免地落入了历史周期率的陷阱,这无疑是深刻的历史教训。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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