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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天江:秦汉时代官府计校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23-10-18       点击数:13254

秦汉时代官府计校研究述评


曹天江


日本学者藤枝晃曾指出:“汉朝之所以在几百年间能够对幅员辽阔、人民众多的中国进行如此有效的统治,其关键就得力于‘上计’这一重要的制度。”[1]其实不惟汉朝,也不惟“上计”,应该说在下到县、乡、里,上至郡国、朝廷的各级官府中,定期与不定期的“计校”事务,从其渊源的先秦时期起,经历秦、汉,转入魏、晋,及至明清,都始终是广土众民的中国王朝进行全国性管理的重要环节。


何为“计校”?


“计”、“校”二字在先秦已有使用,且很早就与官府事务联系起来。“计”,会意字,从言、从十,即汇总、合计。战国楚系古玺印中见有多种“计官之鉩(玺)”、“军计之鉩(玺)”、“□计之鉩(玺)”[2],就是当时负责统计工作的官吏玺印。战国中后期的云梦秦简亦见有“计”表官府事务的用法[3]。“校”字出现更早,见于甲骨、金文[4],本义或指桎梏一类刑具,《说文·木部》:“校,木囚也。”[5]因校以正囚,故又有对比、核对、订正之意[6]。云梦秦简中,“校”“效”皆见[7],并有《效律》《秦律十八种·效》等专门规定物资统计与校验应如何执行的律令。“计校”二字连读的用法亦已在云梦秦简出现,并屡见于汉晋史籍[8]。后来这个词演变为“计较”,则是我们都很熟悉的词语了[9]。


“官府计校”一词,可以囊括官府内部及官府之间的统计、校验、汇报、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每级官府开展本单位“计”的工作时,也需与同级官府进行“校”对,然后向上级呈交计校后形成的报告(即“上计”);上级对报告展开“校”核,再汇总制作出本单位的“计”,经过平行的“校”之后再“上计”,呈递更上一级审阅……“计”“校”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史料中也经常相伴出现,官府内横向的集计工作必然包含一定程度的检验确认,官府上下级之间纵向的汇报与审核本身也是集计的步骤之一,在从基层到朝廷的行政结构中,计校事务成为一条贯穿全局、上下相维的重要线索。


官府计校是古代王朝统治赖以维持运转的重要程序和手段,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从管理对象而言,“计”不止是数字的合算(如户口、田亩、财税、兵器等),还包括各项临民事务与地方情状的记录汇总(如官吏勤务、山川物产、亭传邮驿等);“校”也不止是账簿数字的核对,还包括对官府工作与地方政情的考核审查。官府计校在战国秦汉时代的国家转型中迅速发育,形成了例行化的流程,在长期的实践中,它帮助王朝国家尽可能及时而全面地了解、汲取和调配全国各地的资源,并掌控官吏们的施政状况。从而,秦汉王朝的集权化与官僚化建设都有赖于计校方法的不断改进和计校事务的不断反复。但另一方面,官府计校也有力所不及之处。除了时常出现的“误书”之外,各级官吏还会出于种种原因在计校事务中造假作伪、推诿拖延,朝廷便不断推出更严密的监察与惩治办法,国家与官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了隐秘的角力。

秦汉时代官府计校的课题,自宋代起已有论述,今日随着出土资料的日益丰富,相关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既有概要的介绍,也有资料的总结,还有成果丰硕的专题研究。本文将首先概览计校相关史料的出土与整理情况,其后,依专题顺序述评各个研究重点。其中,以计校流程方面研究最为丰富,即每一层级官府的计、校,与各官府之间的上计,将重点介绍;此外,还将述及计校文书的虚与实,以及计校的目的、功能与意义的探讨。在全面梳理学术史的基础上,归纳前人的研究视角与得失,并展望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计校史料介绍


秦汉时代官府计校事务的研究,过去往往依托传世文献中不多的记述展开。上世纪三十年代始,西北边塞汉简的陆续出土使汉代边地基层计校研究为之一振;七十年代之后,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为研究秦汉计校提供了律令基础,尹湾汉牍又使上计研究迈上新台阶;本世纪初面世的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更提供了基层官府处理计校事务最直观的文书材料,推动相关研究取得了极大进展。


秦统一前后的材料以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10]、湖南省龙山县里耶秦简[11]、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12]三种为主。云梦秦简一般断代于战国晚期[13],后二者则大多完成于秦统一后。里耶秦简以行政文书为主,反映基层官府计校事务现场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云梦秦简和岳麓秦简所见律令中,有许多涉及计校事务的规范,可与实务展开对照研究。此外,湖北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出土秦简《效律》与云梦秦简《效律》内容基本相同[14]。


汉代的材料在数量和种类上亦十分丰富。西北边塞方面,有出土于军事机构或交通站点的居延汉简[15]、居延新简[16]、肩水金关汉简[17]、敦煌汉简[18]、地湾汉简[19]、悬泉汉简[20]等多种,其中既有各类名籍、账簿、券书,也有直观提示计校流程的上下与平行文书,且因为它们是出土于亭、置、候官、都尉府等机构遗址,所以还提供了丰富的考古信息。


汉代的郡、县等民政机关方面的材料,则包括墓葬简与古井简两类。


墓葬简中,既有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与荆州胡家草场简(皆存《效律》)[21]所见的大批律令,也有睡虎地汉简[22]这样的反映事务运行过程的文书,还有大量的统计簿籍。统计簿籍中,有的涵盖整个单位几乎所有事项,也有的仅列单一项目。前者如1993年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墓发现的题名“集簿”的木牍YM6D1,其性质可能是汉成帝时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抄件[23];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出土“计簿”,详细记载西汉初年沅陵侯国行政设置、吏员人数、户口田租、牲畜林木、道路交通等情形[24];山东青岛土山屯M147汉墓出土与“上计”相关的文书牍,包含《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诸曹要员集簿》《堂邑盗贼命簿》和《囚簿》等重要资料,已部分公布[25];这些资料涵盖县、侯国、郡等多种不同层级或类型的地方机构,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层次上计的特征。单项目的簿籍则如1973年于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发掘的数枚统计算钱、刍稿、田租、谷物的木牍和竹简[26];1978年于连云港市花果山汉墓附近出土的1号版牍,有学者认为其性质是计簿中的“狱计”[27];2004年出土松柏汉简中的多种簿籍,亦可能是上计簿册的重要组成部分[28];“户口簿”则更为常见,朝鲜平壤贞柏洞364号汉墓出土的《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簿》[29]、安徽天长纪庄19号西汉墓出土的《户口簿》[30]、松柏汉墓48号木牍《二年西乡户口簿》皆是其例,前述青岛土山屯汉墓M147棺内所出《堂邑令刘君衣物名》亦记载随葬有“堂邑户口簿一”,但未见其文本[31]。


这些计校材料都在墓葬中发现,性质本具含糊之处;而且内容多数经过精简抄撮,很少见到如居延汉简各类部、燧簿籍那样原始状态下的文本。不过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出土于旧时官署古井的材料,它们集中发现于湖南长沙,主要包括:走马楼西汉竹简[32],公布有涉及统计之案宗[33];东牌楼东汉简,公布有户籍简[34];五一广场东汉简[35];尚德街东汉简牍[36],其中发现了一些民间和官府的“杂账”[37]。


这里对东汉以后至魏晋时期的计校史料状况也稍作介绍。东汉末年到三国时代,最重要的材料是1996年长沙市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38]。它是当时的长沙郡与后来的临湘侯国的行政文书,其中不仅包括大量券书、户籍、账簿等,还有许多官府计校过程中的文字记号,从中可观察计校事务是如何反复进行。西晋时代的官府计校情况,则见于2003年湖南郴州苏仙桥10号井出土的西晋简[39],其中包含了不少桂阳郡的风土地理方面的资料,学者分析认定它们是西晋惠帝时期桂阳郡年终上计的计阶簿[40],虽然时代偏晚,但亦十分珍贵。此外,东汉及其后的石刻材料还遗留下不少上计吏的信息,也不可忽视。


以上介绍了与秦汉时代官府计校研究有关的简牍史料出土与整理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史料的优点是体量甚巨、时间跨度广,缺点是零碎散乱,细节聚讼之处不少,其处理、阐释与发明还有很大的空间。还需要说明的是,计校作为贯穿官府日常行政的不可或缺的事务,时常是隐藏在材料背后的线索,可以说每一份簿籍、每一道文书都难免要经过计或校的环节。依托于这些日益丰富的历史资料,秦汉时代官府计校事务的多方面细节,都得到了大量的关注与讨论。


二、计校的流程


官府计校的流程,大致而言,县属下各里、乡(候官属下各燧、部)给县廷(候官)送来大量零散的校券、契约、账簿等文书,由县(候官)对其进行汇总、核验并整理成本单位的簿籍,再据此制作出上计簿,上交给所属郡、国(都尉府),由郡、国上呈朝中的丞相、御史府,或还会送至皇帝御前。接下来,将以主题为线索,按照从基层到中央、从平行的“计”与“校”到纵向的“上计”的事务次序,来评述相关研究成果。


(一)基层计校:县与郡


秦代内地县、乡机构如何组织计校工作,随多种秦简的面世而得到了大量讨论。首先,从基本概念而言,出土资料所见的“计文书”究竟是“综合性”的统计文书,还是“分部门”的统计账目?过去一般依据传世文献的记载和尹湾汉牍“集簿”的定名,将所谓“计簿”“集簿”都视作郡县官府的综合性统计文书,不过里耶秦简所见的“计”却更为复杂,导致了定义上的混乱和争议。一说仍持前论,认为尽管里耶秦简中的计文书种类不一,但总体而言,“计”应是根据原始档案整理、综合而成的统计资料,陈伟持此说[41]。二说则另辟蹊径,认为里耶秦简诸“计”多属县下各部门制作的年度统计文书,黄浩波即持此说,并指出各“计”具有固定的结构与格式、专门的术语和一定的书写原则[42]。三说则取折衷,认为“计文书”可以含括县廷下属诸官所制作的统计文书与县廷上呈的专项“计簿”文书两大类,张岗持此说[43]。


这些县下之“计文书”经历了怎样的制作与传递过程?这也关系到对秦代县下各机构、尤其是列曹与诸官关系的认识[44]。高村武幸曾分析里耶秦简第八层中出现的“主簿”、“主计”、“主课”封检,指出,虽然它们所指示的收件人是负责簿、课、计的人,但不一定就说明县廷内具有负责这些事务的部门组织;县内部诸官向县廷报告时,应该是将文书送交各自相关的曹[45]。黄浩波勾勒出由券到计和由簿到计的两种文书形成过程,分析其统计与文书制作的方法[46]。曹天江还分析指出,在物资出入事务中,诸官官吏会即时向县廷列曹上交中辨券、自己保留右券,并根据右券制作“计文书”,定期上交[47]。此外,里耶秦简所见成批的“阳陵卒文书”(9-1~9-12)体现的计文书制作过程,也得到了大量的讨论,可参笔者另文专述[48]。


针对这些“计文书”的校验,也多依托于券、簿而展开。黎明钊、唐俊峰总结,列曹会持各官计的原始记录(或称为“校簿”)、日常统计簿籍以及校券[49],多种簿籍文书并观以完成对计文书的校核工作[50]。具体到物资出入事务,曹天江分析,县廷令史会持中辨券校对诸官的“计文书”,如有问题,再要求诸官上交相应的右券以核查[51]。张岗指出,县廷列曹还会通过参与县廷期会的政务运行机制来集中核校诸官的“计文书”[52]。Max Jakob Fölster与史达同意黄浩波、曹天江的观点,并据而辨析秦代行政中的“校”与“雠”,认为“雠”主要应用于律、令、籍和图,而“校”依据簿与券应用于计[53]。


经过这一系列的计校工作,列曹制作出“计录”,并最终完成本县的年度综合性统计文书(一般所称的“计簿”)。“计录”的性质,一般认为是“计”之“目录、清单”,且带有“调查、审核”的意味[54],王伟与黎明钊、唐俊峰更主张 “计录”应是列曹对诸官之“计”的校验结果之报告[55]。


与“计”和“计录”相应,里耶秦简中还出现了不少的“课”和“课志”文书。学者从文字、内容和官府机构设置三方面对它们展开比较和解读:其一,从文字着眼,主要是认为“计”表统计而“课”表考课。李均明主张“计”倾向客观记录,“课”则是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考察,所以有考课的意味[56];徐世虹、谢坤对秦“课”的考察,也以此为前提展开[57]。其二,从内容着眼,沈刚分析认为二者都有考评意味,但侧重不同:“计”是对国家现有固定资财的统计,以机构为考评对象;“课”是对国有资财增减情况的动态记录和监督,以此为依据,问责的是具体的职官和责任人[58]。其三,从机构设置着眼,孙闻博认为,“计录”是诸曹事务的汇总记录,而“课志”是诸官事务的汇总记录[59]。


及至汉代,基层计校流程以西北边地汉简所反映的最为充分,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众所周知,于边地而言,军事机构、及官府的军事职能尤为重要。燧是边地屯戍系统中级别最低的戍卒组织,燧上有部,燧、部皆统属于候官,一应事务都须向候官汇报、由候官汇总,所以,燧、部的报告应是整个计校过程的最初端。不过,对于各燧、部的报告文书由谁来制作,学界有不同理解。一说认为各燧不能自行制作文书,永田英正主张各燧的多种簿籍应是由候官的候史听取燧长汇报,兼以巡查后做出的记录[60];冨谷至则认为各燧的所有文书都由其上级的部来制作,部以下的信息传达则系口头完成[61]。针对这一点,许多学者提出了反证。反证之一是能力即可能性方面,出土材料确凿显示边塞最基层的燧长必须具备文书制作的能力[62];邢义田由此进一步指出,过去对边塞将士教育水平有错估之处,不仅部分文书会传达至最基层的燧,而且燧本身亦须作成一些原始的簿籍,再加上典籍文书的影响,至少有部分燧长应具备文书工作之能力[63]。


不论是由谁制作而成,这些汇集在边塞候官的簿书都提供了汉代基层计校的重要细节。米田贤次郎较早地认识到了它们作为上计簿的制作根据的重要性;他综合分析了居延汉简中数量较多的病书、戍役簿、日迹簿、钱谷出入簿、兵器相关账簿这几类部、燧文书,阐述它们所经历的计校过程,指出候官每年上交计簿给都尉府,每隔三年又集计一次,由都尉府提交给太守府[64]。永田英正的研究更系统归纳了自燧、部到候官的文书制作、呈递与管理流程,首次揭示了边塞屯戍系统逐级上计的过程,“涉及了汉代上计制度的最深层”[65]。之后,不少学者整理西北汉简乃至所有出土汉简中所见的与计校(尤其是上计)有关的资料,将研究往更深层次推进[66]。


从永田的文书集成成果看来,部、燧上计候官的簿籍不仅种类丰富、涉及面广,而且有多种条列方式以便后期核对。总的来讲,可归纳为“账—账核对”、“账—物核对”、实地调查三种。永田指出,候官对部、燧之簿籍、都尉府对候官之簿籍的校核方法有二种:一是将多种类型的账簿进行比对(账—账核对),二是派遣相关人员去实地检查实物与账目是否相符(账—物核对)[67]。黄今言更进一步,划分出三种钩校方式,即账—物核对、账簿—凭证核对、实地调查与询问[68],朱德贵亦有类似的提法[69]。郭浩则将拘校方式分为单一簿籍拘校、账账拘校和账实拘校三种[70]。在“账账拘校”之中,汪桂海认为上级官府会持“计偕簿”来核校计簿[71]。除了上对下的校核之外,黄今言还指出汉代西北边塞还存在基层单位的“自校”[72],对此,黄浩波进一步在里耶秦简中找到了秦代县、乡基层机构“自校”的证据[73]。王子今亦考察了拘校的诸种方式和相关语汇,推想居延汉简中的“校士”可能执行与拘校有关的工作[74]。此外,对于西北汉简所见钩校符号,李均明、程鹏万皆有系统整理[75]。


古代国家对官府校核有明确的律令规定,目前这方面研究多集中于云梦秦简《效律》《秦律十八种·效》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效律》的对比分析,高恒、刘玉华、王遂昆、康均、朱红林等皆有专文讨论,基本都将《效律》视为一部审计或会计法规,并讨论了其中制度规定的细节[76]。


向后展望,走马楼吴简为研究孙吴时代的计校实态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资料,其中出现的各类省校与勾画的文字、符号、涂痕以及会计用语都得到了相当的讨论[77],对我们研究秦汉时代的校核或可起到一定的旁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吴简还提示了“隐核”这一种校核方式,关于它究竟是何意义,有三种说法:一说认为“隐核”用语强调的是机密性,即不显明其事而审查,罗新、李均明持此说[78];二说认为“隐核”与文书比对的方式有关,应指以簿书为凭证进行核对的行政程序,侯旭东、凌文超持此说[79];三说认为“隐核”与吴简中的另一种用语“料核”含义相同,既指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也包含前往实地核查之意,孙闻博持此说[80]。至于“隐核”的频次,因其工作要求过于复杂繁重,凌文超认为这应是一种权宜的临时工作,不可能定期展开[81]。


关于郡级官府如何治计,过去多只能根据汉简中的只言片语推测,《岳麓秦简》中的一些律令条文则揭开了秦代“执法”治计的面纱。执法是县的上级,其具体定位尚存争议[82],但各家都指出执法设有属官,可以监督、校验属下各县上呈的计文书,再整理上呈朝廷。对于《岳麓秦简》诸律令所见的“执法”,一般认为是县与朝廷之间、也即郡太守级别的二千石官[83],沈刚则认为负责治计的执法乃是设置在中央的执法[84]。


及至汉代,郭浩指出,郡府通过“计最”和“期会”两大方式来调动地方财政,“计最”应是“上计兼考课”之意[85]。又居延汉简中出现了一例“计曹”、一例“居延计掾”,及一例“上计佐史”、一例“上计卒史”,陈梦家据此认为计掾、计史、计佐是都尉府和太守府中常设之官,不同于为赴京师临时举遣的上计吏[86]。王毓铨的看法大体相同[87]。邓小南、纸屋正和进一步认为汉代郡中应有专门负责制作计簿的计曹,纸屋正和更推测这种计曹的性质可能类似于功曹[88]。对于计曹的存在时间,惟见郭俊然据传世文献推断其出现于东汉末年,并为曹魏所沿用[89]。


(二)朝廷计校


郡国将统计文书送至朝廷或皇帝处,它们将由朝廷官员接收、审核、评价。这里主要谈朝廷处理计校事务的情形,至于上计吏在京师的活动,将移入下节。


秦统一前后朝廷如何治计,迄无详考。因史籍记载汉初萧何入咸阳时“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彊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90],又记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明习天下图书计籍”[91],故一般认为秦代上计簿籍由丞相、御史主管[92],或由丞相收阅而御史大夫有权复查[93],或由御史大夫主持审核(“校计”)工作[94]。


西汉时代,通常由丞相和御史大夫两府受计,情况较为明晰。王勇華认为,郡国上呈朝廷的计簿分正、副,正簿交给御史中丞,用于监察和存档,副簿交给丞相,用于考课[95]。但史书中还出现了“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96]一语,引发一些争议。对此,有两种解读:一说信从此语,认为计簿的正本经太史公检校后上呈皇帝,丞相只受理副簿,鎌田重雄、池田温、纸屋正和持此说[97]。另一说认为此语不实,钱穆即怀疑此处“太史公”乃“中书令”之误[98];吴昌廉进一步认为,这是东汉初期的卫宏,将东汉“天下计书先上尚书令”之制附会为西汉武帝时即有“天下计书先上中(尚)书令”之制,又因太史公司马迁曾任中书令,乃作此语[99]。


东汉时,司徒、司空受计,而尚书则掌握了上计考稽的实权[100]。此时较显著的变化是皇帝频繁亲临受计,接见上计吏。对此,一说认为不论前后汉,因皇帝接见是在上计簿审查之前进行,故流于形式[101];另一说则认为,皇帝亲临受计从西汉时偶尔为之到东汉时成为惯例,这一变化是源于光武帝强化皇权、“总揽权纲”,削弱三公职权的努力[102]。


至于朝廷各机构处理计簿的细节,尚无详论,只能推测其方法与基层计校没有很大区别,刘欣宁主张,文书与口头传达在朝廷治计时应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103]。这涉及上计吏戒敕,详见后文。


(三)制度与事务:上计面面观


“上计”,即上交统计簿书,本是每一计校层级之间重要的联系环节,也是计校事务的应有之义。但因学界长期以来将上计视为一项特别的“制度”,研究极为丰富,故值得专辟一节详述。


作为一项“制度”的上计,从宋代起便受到关注,徐天麟、王应麟、方以智、沈家本在搜集材料的基础上,都曾作出若干评论[104]。自上世纪四十年代以来,秦汉上计研究开始走向深入,不少秦汉史、制度史著作中都有综合性的论考[105],九十年代公开的尹湾汉牍更是提供了非常直观的材料,使上计问题一时间极受注目。近年来,也逐渐有学者注意到上计之为“事务”的面向,讨论具体而日常的上计工作流程与方法。以下将从上计的起源、层级、时间与周期、内容、使者及其活动等五个方面来介绍相关研究成果。


(1)上计的起源


先秦时代的上计情况,过去主要从《晏子春秋》《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范雎列传》《说苑》《新序》等传世文献讲述的典故来了解,但学者多不采信其中春秋时代的案例,而从战国时代说起。曽我部靜雄据此主张战国时代秦与六国皆存在上计制度[106],陶天翼更从中推论各国上计制度的产生时间[107];葛剑雄则指出这些资料都属以事寓言,彼此还有重复,不能视作正式史料,只能说是在封建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上计制度逐渐应运而生[108]。七十年代后,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先后发现,推动了秦统一前后上计情况的研究,战国秦的官府中存在“上计”事务已无疑问,只是其具体的执行方式还有讨论空间。


(2)上计的层级


上计的层级与当时的行政区划密切相关。关于战国到秦的上计情况,过去往往在郡县二级制的框架下讨论[109],近来由于对内史、执法等机构的认识逐渐深入,学者认识到 “县—郡—朝廷”的一元化结构不足以概括当时行政治理的实情,内史所辖诸县会向内史上计[110],县也会向执法上计(见前述),各个与郡同级别的机构的权能可能存在犬牙交错的关系[111]。随着秦汉王朝的统一和稳固,郡县二级上计制成为主流,但汉武帝时又设置刺史,史料载其“岁尽奏事京师”、“中兴但因计吏”,故一般认为东汉以后,刺史之奏事由上计吏代行,州一级也有了上计的责任[112]。关于刺史奏事与郡国上计的关系,后文还将论及。


此处对魏晋时期之上计情形也稍作交代。或因传世文献记载少而零散,以至马端临曾认为“自魏晋以来,州郡无上计事”[113],但随着材料的日益丰富,尤其是郴州苏仙桥西晋上计簿书发现后,此说已不攻自破。然而,由于此时州成为了正式的行政区划,州是否要上计朝廷、州的上计与郡国上计的关系如何,学界有分歧,根据是否将州看做一个确实的受计与上计单位,可大致分为两说:一说认为魏晋上计沿袭汉制,只是显得更为松散,言下之意是忽略了州上计的问题[114]。另一说则认为魏晋时期郡不仅要上计朝廷,而且要同时上报州刺史,由州刺史对下进行考核;州刺史再依此制作本州上计簿,亦上计于中央;张文强、王东洋持此说[115]。郴州西晋简显示,桂阳郡的“计阶簿”不仅要呈交朝中御史台、太尉、司徒府、司空府,而且要同时交至本州江州治所,为后一种看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116]。


在县道——郡国——朝廷的常规上计之外,还有两类与“上计”相似的行为,研究较少,但值得留意:


其一,是西域诸国的户口登记与上报。池田温曾据楼兰遗址所出的晋楼兰户口簿稿推断,西域外族亦曾由驻屯机构通过文书行政渠道进行过户口登记[117];至于之前的汉代边塞机构是否存在类似性质的行为,则只见袁延胜有所探讨,其认为西域诸国人并非汉朝的“户籍民”,汉政府对西域的羁縻管理不同于内地郡县,但朝廷出于掌握西域基本情况的需要,仍会了解各国的人口信息[118]。


其二,葛剑雄还指出,其他一些相当于郡国的单位,也可能获得上计的授权,如曹魏时的典农中郎将;甚至还可能允许起义首领上计,表明承认其地位,以示怀柔[119]。


(3)上计时间与周期


上计的时间,应如高恒所论,区分计断时间、地方启程赴计时间和受计时间三者[120]。对后二者,学界无大争议。秦汉朝廷年末受计,因此,各地赴计时间一般因远近而不一,要之以岁末赶到京师、参加受计与元会为准。


学界讨论最多的是计断时间,即每年例行统计的截止时间,也就是所谓的“财计年度”的断限。自鎌田重雄、严耕望始,学界一般据传世文献笼统认为,秦以十月为岁首,故计文书断于九月,至汉末不改[121]。葛剑雄更细化一些,认为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天下之前,因以正月为岁首,故计书以十二月为断;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改以十月为岁首,故以九月为断[122]。秦末至汉代“计断九月”的说法,后来得到了出土汉简的支持,获得公认,唯周海锋提出秦时“计断八月”,认为九月的统计项目会移到下一年[123]。对“计断九月”的施行原因,学界亦有不同解释:一说认为承自《周礼》“秋献功”之古制,此说源出郑玄,于豪亮从之[124];二说认为出于秦代以十月为正的历法,此说源出卢植,前引葛剑雄即从之;三说认为,这是为了远近不一的地方都能赶上正月元会,乃断计于九月,留出三个月充足的准备时间,沈家本持此说[125];四说认为与农业社会的收获时间有关,此说系池田温首倡[126],张荣强受其启发而有详论,认为计断时间是源于谷物、尤其是北方粟米的成熟时间[127]。


关于上计的频率,从汉代材料来看,一般认为一年一度,偏远地区或特殊情况可能三年或多年一次。但因前述研究所用材料多属汉代,谈及秦之上计时,往往有以汉推秦之虞。游逸飞就据里耶简推测秦代上计有每月(月簿)、每季(四时簿)、每年(岁簿)的多种周期[128];王勇更主张秦代上计或非每年一度集中进行,推测当时是派各位主管官吏分别上计[129];曹天江虽然认为秦代“上计”指的都是年末事务,但也认同当时应由多批次的不同官吏各自提交所负责的文书[130]。


(4)上计内容


《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131]凝练概括了郡国须呈报的集簿内容。据严耕望对文献的整理,实际上“宗室状况、断狱情形、兵戎戍卒、山林泽谷之饶、关梁贸易之利,以及地理变迁,无不入簿”,“然则盖凡地方一切情形无不入计簿者”[132]。出土材料对此问题亦有所提示。永田英正分析燧、部作成的所有簿籍或记录都要上交给候官,其内容包括吏卒、勤务、器物、现钱、食粮、其他记录六大类[133];尹湾汉简《集簿》,被认为是东海郡的上计材料,其上就记载了地区面积、行政机构、农业经济、财政收支、户口成分等多项内容,间有说明[134];郴州苏仙桥西晋简所反映的桂阳郡上计内容更是丰富多彩,戴卫红将其归纳出十一类:县城规模和吏员设置等、县界和建制、邮驿亭及其吏卒、政府建筑物、“村”、赋税、土地、山川溪流、历史遗迹、物产、人口[135]。


以上研究是将材料混同起来进行静态的观察,但这些材料时代跨度较大,从汉到晋,上计内容、以及计簿的形态,不可能全无变化。目前出现的一种解释是从“简纸变动”的角度切入,讨论简牍时代与纸张时代每一层级上计内容的不同。一般认为,东晋时期,官方户籍的载体从简札变为纸张[136]。据此,韩树峰认为,简牍时代,文书底本如过多过重则难以运输保存,故呈报上级的往往是按类编制的统计性数字,最基本的户籍文书留存在县、乡;到东晋及后赵时,纸张普及,尚书省保管全国户籍成为可能,上计内容便发生了变化[137]。张荣强、魏斌亦持此观点,不过魏斌将简牍时代的上计簿据其文书形态进一步划分为“简簿”(木牍)和“详簿”(简册)两类,讨论它们各自的制作与呈递过程[138]。


不仅郡国向中央递交的上计簿内容不止于“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而且上计吏还要随计簿一起带来各种“与计偕”的人、物与文书[139]。“与计偕”的规定在睡虎地秦简中已经出现,康大鹏、工藤元男皆有较详细的解读[140],曹天江还指出它与秦统一进程相交织的关系:一方面,年末需要上交之物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国家又试图通过“与计偕”“柀兼上”等律令来精简上交文书的批次与人员[141]。


及至汉代,“与计偕”的资料更为丰富。“与计偕”的人,是朝廷要求郡、国举荐的人才,会与计吏一同入京。“与计偕”的物,或曰“计偕物”,是地方上贡献给朝廷的物产。不过,吴昌廉认为“计偕物”还可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作为定制上交的贡物,还包括郡国守相趁上计吏诣京之便,令计吏携带、馈赠特定人物的其他礼物[142]。赵鹏团综合讨论了两汉时期“与计偕”的内容,还将朱买臣等主动赴京干谒的士人也包括进来[143]。不少学者还由《礼记》郑注[144]而注意到了“与计偕”之人、物与上古贡奉之制的关联,可分析出两种观点:一说认为“与计偕”的人才就是“贡士”、而“计偕物”就是贡物,曽我部静雄、高恒、吴昌廉持此说[145];另一说则将贡献与计偕之贡献区分开来,黄今言持此说,但未作更多解释[146]。


至于“与计偕”的文书即“计偕簿”,其性质为何、与上计簿如何区分,亦有不同意见。一说认为“计偕”文书应当包括计会文书之外的所有文书,也就是综合报告书(如尹湾汉简《集簿》)之外的、呈交中央的文书附件,比如狱计、吏员功状、本郡宗室名籍等[147];另一说发自汪桂海,认为计偕簿籍应是“编造上计簿籍所凭依的各类原始簿籍”,它们随同上计簿籍一起呈送朝廷,以便朝廷对其上计簿籍进行核对勘验[148]。


从文献来看,到西晋时期,人们已难以区分上计簿和计偕簿。郴州晋简中的上计简册题为“计阶簿”,与“计偕簿”同;戴卫红认为这正可佐证文献所言,晋代已将上计簿本身称作计阶簿[149]。


(5)上计人员及其活动


最后,还需交代学界对上计人员、也即上计事务中“人”的因素的研究认识。关于上计吏的人选,过去学界一般据传世文献认为,战国至秦代系由地方长官亲自上计[150],也就是县之令长、郡国之守相。不过,里耶秦简所见上计人员中,却几乎没有县令长的身影。故王勇推测,秦迁陵县可能是派每一事项的主管官吏分别负责上计,这样也更方便直接问责;他们有时会带刑徒随同[151]。曹天江对照多种秦简条文,指出当时应由令史为主的县属吏前往郡府或执法府上呈计文书,是为“上计”,并由县丞统领、负总责,是为“将计”[152]。


西汉时期,情况似乎发生了变化。当时,已改由属下的长吏前去上计,由县至郡是丞、尉,由郡至中央是郡丞和王国长史;他们也会带一些掾吏随同[153]。鎌田重雄、严耕望更指出及至东汉,郡国的丞和长史也不再赴京上计,而是选派本郡少吏作为“上计掾史”;鎌田对此的解释是要尽量派遣精通本郡事务的本地人去奉计[154]。这些少吏一般都是临时举遣,并无常员常曹[155]。至于州一级,如前所述,刺史设立之初要亲自奏事京师,不过“中兴但因计吏”[156],东汉起改为派遣计吏上计。此处“计吏”是州之计吏还是郡国之计吏,史料说得十分含糊,研究亦少。严耕望持前说,认为汉代“州刺史亦上计”[157];鎌田重雄则持后说,主张刺史将本州上计事务委托给了郡国的上计吏,且尽管如此,但刺史对郡国上计一定也有强力的干涉[158]。


尹湾汉简出土后,因其中“右十三人徭”一条的记录下包括“上邑计”(YM6D5正),故许多学者将上计这一差使和“徭”联系起来,一般将此“徭”的性质认定为“外出公干”、“出公差”[159],是颇为辛苦的。沈刚、王勇将秦代上计亦认定为“徭使”的一种,并讨论其对秦帝国统治的意义。其中,沈刚从正面立说,认为秦代地方官员外出徭使的常态化,既是国家行政不可或缺的环节,又可帮助朝廷切实了解地方情况,加强社会控制,还是集权体制下的威权展示[160];王勇则从反面立说,认为随着秦的统一,幅员扩大,官吏频繁长距离徭使的代价不断上升,汉代将上计制度明确为县—郡、郡—中央两层级,并且统一集簿的编制和运送,这都是为了减少官吏徭使,提高行政效率[161]。


不过,到东汉时,上计已逐渐成为一份十分荣耀的差使,上计吏无论在京师还是在乡里都备受尊敬。高村武幸注意到,这些要去都城“出差”的上计吏的同僚会为他们举办饯别会,因为上计吏的任务重要、前途广大,由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人际网络[162]。论其缘由,一是因上计吏仕途有望:史料可见,汉代郡国的上计吏入京之后可以得到升迁机会,多数是拜为郎官,更有的被授予地方实职。这一被称作“计吏拜官”的做法始于何时尚不清楚,在东汉则形成规模[163]。邹水杰认为,这一类“诏除郎”的出现,体现了皇权力图保持郎官的家臣性质,其背后根源在于皇权与官僚政治的博弈[164]。二是因上计吏在中央与地方间的纽带作用:上计吏可能见到皇帝,所以受到地方官吏的依赖,双方是休戚与共的关系[165]。李斯、潘竑历认为,由于计吏多为郡守自辟之属吏,故有浓厚的私官色彩[166]。


上计吏在京师住在郡国邸[167]。他们的活动,可以借用渡辺信一郎的说法,分为实务行政阶段(向丞相或司徒献计簿)和仪式阶段(谒见皇帝)[168];不过谒见皇帝是在东汉才正式化,在此之前应是谒见丞相。在实务阶段,上计吏回答皇帝或中央官员的召问,接受对方的戒敕,并将朝廷的意旨带回郡县,这是朝廷与地方交流对话的一条重要渠道。历代朝廷问计的内容是有变化的,张荣强指出东晋南北朝时朝廷询问的多是风土人情,这样就“失去了汉代上计的主要目的”[169]。不过,更多学者对此持积极态度,认为朝廷问计反映出中央对地方事务的关心,也带动了地方性知识的扩展。这一点容后详谈。


上计吏谒见上级官员,呈送文书、陈列贡物、接受戒敕的场景,或许也可从画像石等图像资料中窥见。扬之水认为,山东省沂南县北寨村汉墓前室东、西、南三壁横额的相连图画即可称作“上计图”,描绘的是墓主人曾经参与上计的经历,并参照传世文献,对图中门庭的构造,官员的位置,车马与囊箧等物的含义都一一作出说明[170];不过,对该图画的内容,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171]。


三、计校的虚与实


地方官吏在计校文书中作假造伪的例子,传世文献在所多有;早在过去,就已有学者对《汉书·地理志》所记元始二年户口数提出质疑[172]。随着出土资料的不断丰富,学者对其中的具体数据展开分析,获得了更多的认识。


这些错伪的报告,有时固然是由于吏员粗心而误书[173],但亦存在大量故意的虚报、瞒报、谎报情况,使中央不能确切掌握地方实情,成为朝廷的一块心病。对于官吏刻意造假的源头和渠道,目前主要有两说。一说认为这些问题根源于百姓对赋役的抗拒,毕竟自古以来,老百姓在自占户口时虚报、瞒报、谎报的事例便史不绝书。杨振红考察了松柏汉简53号、48号两牍的南郡人口数字及人口构成比例,认为其中存在人为造假的数字,应是产生于户籍制作的第一个环节,也就是各家各户申报之时,其目的是逃避赋役;而南郡各级政府失职不察,使这些簿籍得以层层上交[174]。不过,更多的学者则持另一种看法,将文书的欺谩不实视为一种官府或曰官僚行为。尹湾汉简《集簿》就是一份考察官府统计行为的直观材料,学界对其可靠性争论不休,在此有必要对相关意见稍作梳理:


尹湾汉简《集簿》中记录的内容包括东海郡的户数、口数、流民数及男女老幼人口数。对于这些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户口比、性别比、老龄比、老少比及流民情况等等的真实性,学界大致有四种看法:一说认为它的真实性已难以追考,但毋庸置疑是“编写计簿里手的作品”,所记录的各项数据无不是长官政绩的“加分项”,足以说明地方文吏造作簿书经验丰富[175]。二说立足于人口学理论,对其中各项数据进行统计估算,认定其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伪造和虚报现象[176],由此还推断出《汉书·地理志》中的元始二年户口统计数字也不可尽信[177]。三说则依情理推断《集簿》中的数字并非全系伪造,即使获流、老年人等若干项目存在虚报,大致户口数还是可信的,更不必就此否认《汉书·地理志》记录的真实性[178]。四说更认为《集簿》中的各项记录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应是真实可信的,地方官府没有必要对关系到赋税征收的数据进行造假[179]。


不论东海郡的计吏在制作《集簿》时有没有弄虚作假,不可否认的是从中央到基层,从古代到今日,文书“欺谩”的问题都确实存在,基层吏员甚至积累出了一套工作经验[180]。那么,各级官吏究竟为何要在计校中造假,抑或拖延、推诿[181]呢?其中机理,有下级故意、上下级合谋与制度“异化”三说。持下级故意说者,多认定这是下级出于懒惰、政绩或自身利益而从事的一种自发的“潜规则”[182],纸屋正和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上计与郡国守相的考课黜陟联系在了一起[183],高震寰还指出了制度或任务要求的不合理、地方上的特殊社会情形等缘由[184]。持上下级合谋说者,则认为簿书造假既符合上位者夸耀太平盛世的需求,又使下级得以逃避赋税、冒领奖赏,双方皆大欢喜,“上计吏们干了一件两全其美的事”[185]。制度“异化”说则由郭浩提出,其认为,汉代地方公物管理制度以“籍簿化”为特征,已经达臻“极致”,导致它的实际运行缺乏“弹性”和“可调控性”,当时官吏对反复且无用的文书工作感到懈怠,是制度“异化”的必然[186]。


进言之,文书造假屡禁不止,但统治秩序却顽强延续,这是否构成一对矛盾?侯旭东就认为,金字塔式的官僚结构带来的“以少御多”难题,使试图掌控基层的汉代皇帝处于一种“无奈”的境地;吴方基还从“制度性权力”的视角探讨了秦代地方行政权力生成机制,指出其中多种自主性冲突或权责背离的场景,以解释当时法律制度与实际政务运行过程的矛盾性运作关系[187]。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文书造假现象与统治秩序持存,恰恰相辅相成。此说法内含两种视角:自上而下地看,文书造假现象内生于统治秩序本身,李成珪认为,这种“账簿上的太平”,是“要实现‘圣人天子承天之理想即奉天意统理宇宙万物之秩序’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188];自下而上地看,文书造假反映出对统治秩序的承认与服从,高震寰认为,吏卒们摸清并利用文书规则,为保障自身生存而趋向认同和维持现状,文书规范的执行(即使是抄写伪造文书)也反过来逐渐形塑他们的价值观,他们“以阳奉的方式参与并认同国家秩序,同时以阴违的办法维持边郡日常行政与生活的持续运转”[189]。


朝廷对地方的这些行为其实也有所发觉,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就曾下诏:“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并要求“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190]关于中央如何纠察地方的计校文书、制度上又有怎样的变革,学界也有一些研究。


一方面,朝廷要求对郡国上计簿本身进行更为严密的审校。其方法有多种:一是增加“计偕簿”,汪桂海认为“计偕簿”是用于核校上计簿的簿书原件,而这一制度规定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地方欺谩[191];二是令刺史监督郡国计簿的制作,鎌田重雄指出,州刺史在每一个郡国都设有“部郡国从事”及其下属“典郡书佐”,其目的就是督促和检查郡国上计簿书[192];三是如宣帝诏书所言,令中央负责检核的御史更加细致地审查计簿,惩处欺谩者[193];四是如前所述,皇帝偶尔还会亲自询问计吏郡国治绩得失。


另一方面,朝廷也曾尝试设立其他了解下情的渠道,以摆脱郡国计簿的蒙蔽,主要有州刺史奏事和使者循行两途。除前述对郡国计簿本身的督查之外,州刺史还可在奏事时向朝廷直陈郡国实情。王毓铨、黄今言、邓小南都强调,汉武帝置刺史部十三州以“六条问事”,正与之前发现“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一事密切相关,刺史可以弹劾二千石守、相,正是为了管控郡国上计[194];王勇华分析认为,西汉的刺史奏事簿,内容与郡国上计簿类似,频率则比郡国上计更高,可帮助中央了解地方实情,刺史奏事与郡国上计共同构成了汉王朝行政支配的主干;[195]侯旭东还指出,西汉刺史奏事的对象是尚书,副本呈御史中丞,皇帝亦可能从尚书处看到刺史奏事内容,或直接召见刺史[196]。此外,纸屋正和还指出当时派使者循行天下也是出于这一目的[197]。


这些措施的实行结果恐不尽如人意。王毓铨论述,东汉光武帝曾试图双管齐下,一面检核垦田户口,一面惩处郡国官吏,但却引发了统治危机,最后,光武帝选择了以“柔道”治天下的道路[198]。


四、计校的目的、功能与意义


秦汉王朝为何要进行这种层层计校的工作,这些工作又对其统治起到怎样的作用?对此,过去也多是在“上计制度”研究的框架下展开讨论,主要看法可总结为以下四说。


首先,学界最早注意到的是计校的财政功能,也就是登记和掌握户口土田,并以此为根据敛赋课税、征发徭役。许多传世史料及尹湾汉简《集簿》等,都可佐证上计簿中一定有户籍财税之数。郭道扬将上计簿视作中式会计报告,就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199]。黄今言认为,上计与检核计簿,乃是国家为保证户口税收而采取的监察措施[200]。蔡宜静更径自将案比与上计都视作户政制度的一环,上计就是上报户口调查所得数字[201]。


其次,上计的内容还与郡县官府的政绩直接挂钩,是上级对下级官吏进行考课黜陟的重要依据。严耕望很早即指出上计是一种考绩的方式,且“科学化之行政,在求‘计划’、‘执行’与‘考绩’三种行政之完备与协调,是称三联制”[202]。前文已述及朝廷通过上计簿书考课官员的流程及多种奖惩办法,不少学者更将上计制度视作一种“审计”制度[203]。吉家友在综述了各家观点之后认为,上计簿本身就是述职报告,上计制度是一种考绩制度[204]。


前述不少学者都将上计的财政、考课两功能混同起来讨论,或者将秦汉时代的上计与考课两制度混同起来讨论。但也有若干研究触及到二者的关系及其变化,值得注意。往前追溯,沈刚认为,战国时虽曾以上计来行考课,但秦代因权力集中程度高,故使统计与考课相分离,到汉代才又恢复了上计制度的考课功能,并辅之以监察[205];往后展望,陈琳国指出,东汉末年以降,上计渐流于形式,不再能承担考课功能,虽然有刘廙等建言,但二者终究分离[206];雷闻对比两汉上计制与隋唐朝集制,指出原本包罗万象的上计簿分化为多种项目的簿书,上计吏的职责也分由朝集使和计帐使承担,这是汉唐间社会职能不断分化的必然结果[207]。


再次,除了财政与考课这些“现实”作用之外,还有学者指出这些计校内容对古代国家管理与统治的象征性意义。池田温在其对中国古代籍帐的综合性研究中,认为只有户口数字才是“统治者达成其政治目的的标志”,而以籍帐为媒介的统治方式已固定在统治者的认识之中,从而将古代中国对户口名数的重视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层面[208]。王毓铨也指出上计簿所载的“民数”是当时国家赖以维持统治的最重要基础,王朝的统治合法性承载其上,围绕着上计所展开的仪式流程与皇帝代天理民之观念相关[209]。近年来,在里耶(秦迁陵县)、平壤(汉乐浪郡)等秦汉时期的偏远地区,陆续出土户口计校相关文书,更引发学者讨论当时郡县统治的边界与深度[210]。


学者还注意到,上计吏在京城参加的一系列礼仪活动,亦具有突出的象征性意义。杨鸿年、高恒等都对东汉上计吏参与上陵礼、元会仪等重要典仪的事实有所考论[211]。杨宽指出,东汉的都城为适应举办这种万人大会的需要,在布局上亦做出了一些建设[212]。在这方面做出重要突破的是日本学者渡辺信一郎。他将上计分为计最和贡献两部分,所谓贡献,就是“郡国对以皇帝为中心的汉王朝,以能够看得见的形式表示从属的贡纳关系”;从而论证其观点,即元会仪象征着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郡国之间贡纳—从属关系的更新[213]。


最后,第四种看法是从地方着眼、从知识史着眼,探讨计校尤其是上计对地方知识、地方历史记忆的影响。传世文献中记载了若干皇帝召问上计吏(“问计”)的事迹,朝廷对地方上的山川物产、人民生活等表现出了兴趣。前文介绍的郴州苏仙桥西晋简更是十分直观的材料,考古报告即指出“J4与J10之简牍”“极大地丰富了郴州的地方历史记忆”[214]。


现有的研究思路多是将计校相关文书简牍中发现的地方知识与传世文本相对照,以比较其中的历史记忆及其变迁。其中较为突出的材料,一是人物传记,小林昇、永田拓治有研究[215]。小林昇分析了朝廷问计与官修史书传记、地方人物传记间相互推动的关系,永田拓治通过分析具体的先贤传、耆旧传,指出朝廷可以通过上计制度来控制先贤、耆旧的认定标准。二是地理资料,孔祥军、魏斌、赵鹏团有研究。孔祥军注意到晋简上计文书的内容与《汉书·地理志》记载的关联,认为《汉书·地理志》是以地方的上计簿为材料而撰成的[216],魏斌进一步推测《地理志》可能参考了郡国上呈的地图类文书[217]。赵鹏团认为中央政府搜集地方军政地理资料的渠道,正是上计时呈报的地理文书和依附上计而存在的“问计”制度[218]。三是“郡记”,林昌丈认为,郡记是以上计文书作为资料来源编制而成,以便郡廷控制属县各类资源,维持政务正常运转,这些地方知识、郡记文本的生产既受益于行政需要,也有赖于当地士人,在上计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州郡上逐渐形成地方认同,这又与私人编纂地记的兴起相得益彰[219]。总的来看,这些分析结论相近,都认为上计制度是朝廷了解地方、上级了解下级、官吏了解民间的“窗口”,地方所上报的资料与信息是郡国或朝廷官方文书的素材来源,而郡国、朝廷的重视又反过来推动了地方自身认同的发展。




五、小结与反思


前文回顾了学界关于秦汉时代官府计校事务诸流程及其意义的研究。概括而言,既有研究呈现出三种视角:


一是会计史的视角,着眼于材料中披露的数字与统计方法,落足于当时的会计发展程度。在“计”与“校”的基础意义上,会计史视角能够将众多零散乃至琐碎的材料以一条主线完整地联系起来,其学科方法的引入,也使我们对材料内容的理解更为周全。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史研究还注意到世界其他古文明的会计发展历史[220],并常将古代中国的会计史纳入其中来观察。


其实“会计”一词从先秦时期就已在使用。如《六韬》卷三:“法筭二人,主会计三军营垒粮食财用出入。”[221]《管子·四时》:“三政曰效会计,毋发山川之藏。”[222]《墨子·号令》:“里中父老小不举(与)守之事及会计者。”[223]《孟子·万章下》:“孔子尝为委吏矣,曰:‘会计当而已矣。’”[224]等等。在这些语境中,“会计”可以表示动词的核算、合计、汇总(第一例),也可以表示其所核算、合计、汇总的事项本身(第二例),还可以表示吏员所从事的与核算、合计、汇总相关的事务工作(第三、四例)。不过,以会计报告、会计账册、经济凭证等现代概念来为古代史料定性分类,就难免削足适履之嫌。若与现代意义上的“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225]——相对照,则秦汉时代的官府计校所面对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材料,也难以直接窄化为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二是文书学的视角,讨论各类与计校相关的文书的性质、特征与其制作、传递过程,并审视其分类标准,如永田英正的系统工作,以及后来学者们利用简牍文书开展的诸多研究。文书学方法的引入,突破了过去将出土文献视为传世文献附庸的视角,突出了出土文献自身的价值与特性,很大程度上拓展了材料的范围、提升了材料的利用率;同时有助于摆脱积习已久的自上而下的观察视角,增加了自下而上的新的认识角度。文书学的研究往往也是更高层次的历史学工作展开的前提。


不过,文书学视角的研究亦有未见之处。这类研究的关键在于“文书取向”,往往就文书论文书,而很少将文书与相关人员、部门、事务以及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日常事务与国家管理的关系等问题联系起来,有陷入孤立之虞。学界亦对这些缺点有所反思,并尝试开发新的研究路径,借杉本一树之语,便是从文书取向到工作取向的转变[226];前文所举有关基层计校事务、尤其是利用秦简展开的研究,亦已有重视工作取向的趋势。


三是制度史的视角,既包括规范性研究,考订计校相关的制度与律令规定;也包括实证性研究,从实际使用的文书中推论官府内外制度结构。制度史研究的视点往往超出了事务本身,而落在官府的组织结构、实际运行和制度规范等方面,也就是说将计校相关材料作为认识特定制度环节的途径。制度史视角的研究更具整体性和一贯性,重视计校事务中一些较为刚性的构造及其变迁,因而也就以“上计制度”的研究为其重点。不过,当前来看,“上计制度”研究仍集中在少数几个传统热点,尤其是郡国到朝廷层面的“上计”,而基层上计则多被忽视。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史料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长期以来关注中央、忽视地方的史学眼光所致。近年来,出土史料提供了令人振奋的可能性,关于基层计校的研究大量增加,但却又很少将其与中央层的治计结合起来,进行上下连贯的综合性探讨。这样一来,就割裂了计校事务诸问题之间的密切联系,是一遗憾。


制度史视角的研究还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文书造假的研究上。文献中常把此类行为称作“欺谩”,但它是以上级的口吻对文书错谬做出的价值判断,前人研究由此出发,来探讨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官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角力时,便往往是站在朝廷、国家和集体的立场,居高临下地讨论地方、官僚与个人的“欺谩”问题;然则,如果从地方官府中无名小吏们的立场来观察这些文书的制作过程,思考他们为何会无意地犯错与有意地造假,他们又是如何应对来自上级和国家的盘查,恐怕就会见到另一番景象。


近年来,学界对制度史研究有很多新的反思性尝试,邓小南提出“活的制度史”,主张关注作为“过程”与作为“关系”的制度史[227];侯旭东提出这一取向还可以和“事”的研究相结合,将制度视作例行化的“事务”,从而将人、事务与制度衔接起来[228],并在此前研究中已指出“事务过程”与“关系过程”的反复交织是中国古代历史展开的主要动力[229]。就主题而言,计校事务的研究亦可置于以上场域中观察,其中不乏关系性的、互动的面向,应积极寻求更加灵活多变的思考维度。


总而言之,以上有关官府计校的研究,从会计史、文书学、制度史三方面取径,已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随着新史料的发现,今日有关官府计校的讨论仍如火如荼,站在前人研究的肩膀上,展望未来,或可期待以下几种新的思路与方向:


首先,在材料利用方面,还可对簿籍文书进行更加立体的研究。一则,复原或集成相关文书,确认文书的性质与制作、行用过程,仍应是文书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应更加重视材料的考古信息。此外,前举大量计校材料,有的出土于墓葬或来自捐赠,需先谨慎确认其时代、性质、功用,再探讨其所涉及的计校过程。二则,对多样化的材料,应尽可能竭泽而渔,并串珠成线。如前所述,今天的官府计校研究多分属里耶秦简研究和西北汉简研究两个重要“战场”,各自为战,如果能以明确的问题意识对这两批、乃至秦汉时代的多批简牍文书作系统思考,当有更多收获。三则,应尽可能打破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之间的壁垒。虽然新材料层出不穷,且已推翻了很多过去的结论,但传世文献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前人根据传世文献考订而得的成果仍不可忽视。二者如能更好地融合贯通,将更有助于我们把握官府计校的整体脉络。


其次,在研究主题方面,仍存在尚待开拓的薄弱环节和尚待辨明的重要命题。就前者而言,从郡国到朝廷的计校过程乏人问津,亟需加以重视。郡国处于王朝统治结构的中间位置,它既要对基层计校工作加以监督、从而指导基层的统治实践,还要准备各类资料上报朝廷、接受朝廷乃至皇帝的校阅,故郡国一级的计校工作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再者,虽然秦汉简牍资料多是基层官府文书,其中郡府、都尉府等往往作为“侧面形象”出现,但所体现的信息已十分丰富,而尹湾汉牍、松柏汉牍等文书更是直接反映郡国计校工作的重要资料,对其价值的发掘却仍不充分;再加上传世文献也提供了一些参考,完全可以期待更充分的、贯通性的探讨。


就后者而言,应注意到官府计校事务的关系性与多样性,开掘新的问题意识。一方面,计校事务不仅涉及数目字的统计与审核、文书的制作与传递,更涉及国家对全国资源的管理与支配逻辑。因而,官府计校文书中所发现的各类不同项目,都应重视。另一方面,学界长期以来将“上计制度”作为研究对象[230],而没有留意到其实“上计”只是计校事务的一个环节。这一“制度”中的诸多内容,如上计吏的人选和活动、上计内容的规定与变化、各层级治计机构的工作等,若放在计校事务的语境下讨论,很可能会有新的发现。其后,还应更进一步,发掘文书、事务、工作与人之间的多层次关系,在动态过程中认识文书的流动、场所的变迁和人在其中的工作,结合传世文献的相关叙事,深入时人的工作之“场”,共情地理解当时当地的观念与情状,寻求更为确切的统治逻辑。


最后,在研究视野方面,应更通贯和广阔,追求理论上的突破。官府计校不仅是秦汉时代的课题,纵观人类历史,在古代苏美尔、埃及、印度、希腊、罗马等古老文明,计校事务与国家统治始终密不可分,绝非古代中国所独有[231];它延续两千年至今,尽管面貌几经迁换,仍可谓是今日国家统治的一大基石[232]。当前研究多在微观层面展开,如能打开视野,通过官府计校的研究,进一步理解秦汉时代王朝统治诸形态及其与前后时代的同异、对中国王朝历史的影响,探寻具体历史背后的理论逻辑,在比较史学、文明史学、国家理论等领域,或许都能有所贡献。这一课题的研究潜力,仍亟待学界的进一步开掘。


本研究为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规划项目“中国文书简的理论研究与体系构建”(G1424)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载于《中国中古史研究》第10卷,中西书局,2023年。


参考文献

[1] 藤枝晃《序文》,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1989年初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2] 分见罗福颐《古玺汇编》编号0137/0138/0139/0140、0210与3736(5604为同一印),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23—24、36、345、510页。考证可参曹锦炎《古玺通论》(修订本),1996年初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16—117页;肖毅《古玺所见楚系官府官名考略》,《江汉考古》2001年第2期,第41页。感谢赵平安先生赐教。


[3] 亦参后文。又郭道扬认为,“会计”一语应起源于西周,其依据一是因为制作时间接近西周的春秋青铜器铭文中有明确的“会”字,故“会”字之造形当在西周;二是“计”的形体构成部分“言”和“十”在金文中已有专字,且“计”“会”义同;三是《周礼》已有对“会计”事务与职名的记载;参见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第56—62页。从出土文献来看,“计”字出现在战国时期,“会”字则较早;不排除以后还会出现更早史料,丰富我们对二字字源的认识。


[4] 高明、涂白奎《古文字类编》(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95页,“校”字下,收有甲骨文字例;董莲池《新金文编》,作家出版社,2011年,第736页,收有吴振武释西周晚期倐戒鼎“校”字。感谢陈伟先生赐教。


[5]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7页下。


[6] 参李学勤主编《字源》,天津古籍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35页;谷衍奎编《汉字源流字典》,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534页。又陕西咸阳塔儿坡所出安邑下官钟及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荥阳上官皿铭文出现了“                                               ”字,李学勤将其破读为“角”,训为“平”、“校”,并考证铭文书写于为韩桓惠王十年(前263),是储藏机构对器物进行校量的记录;见李学勤《荥阳上官皿与安邑下官钟》,2003年初出,收入所著《文物中的古文明》,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21—327页。由此观之,则“校”作“校量”的义项不一定是从刑具衍生而来。感谢赵平安先生、田硕学友赐教。


[7] 陶安あんど推测“校”与“效”的应用场合不同,“效”用于免职等情况下实施的现场调查,“校”则作为“考核”、“对比”之类的普通动词使用。见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创文社,2009年,第426页注69。


[8] 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6—57:“计校相缪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图版第39页、释文第76页。典籍中“计校”及“校计”的用法,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应劭注:“稽,计也。相与计校也”;中华书局,1962年,第2245页。《后汉书》卷三〇《郎顗传》:“愿陛下校计缮修之费”;中华书局,1965年,第1058页。《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卫觊传》:“君臣上下,并用筹策,计校府库,量入为出”;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612页。其例甚多,不一而足。


[9] 蒋宗许认为,“校”字原可以引申出“计算”之意,因此在汉末魏晋,“计”、“校”二字以同义复合形式构成一个双音词,表示“计算”,又引申出“谋划”、“争辩”、“思量”等意义;见蒋宗许《魏晋南北朝语言研究与汉语词典编纂——从“计校”说开去》,《辞书研究》1995年第1期,67—69页。这是对“计校”一词源流的有力考证,但秦汉官府中的“计”与“校”事务,在“计校”词义的发展过程中,亦应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读亦参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第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


[1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贰,文物出版社,2012、2017年;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018年;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分中心《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


[12]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贰、叁、肆、伍、陆、柒,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2012、2013、2015、2017、2020、2022年。


[13] 高村武幸考证,睡虎地秦律大部分制定于公元前4世纪后半,不晚于秦初设郡的惠文王十年(前328),其说可从;见高村武幸《文書行政のはじまり》,籾山明、ロータール・フォン・ファルケンハウゼン(罗泰)编《秦帝国の誕生—古代史研究のクロスロード—》,六一书房,2020年,第69—86页。


[14]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第39页。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壹、贰、叁、肆,“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2015、2016、2017年。


[16]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张德芳:《居延新简集释》,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


[17]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肩水金关汉简》壹、贰、叁、肆、伍,中西书局,2011、2012、2013、2015、2016年。


[1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张德芳、石明秀主编,敦煌市博物馆等编《玉门关汉简》,中西书局,2019年。


[19]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地湾汉简》,中西书局,2017年。


[2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第4—20、21—26、27—45页;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悬泉汉简》壹、贰,中西书局,2019、2021年。


[21]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著,李志芳、李天虹主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22] 熊北生、陈伟、蔡丹《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3—53页;陈伟、熊北生《睡虎地汉简中的功次文书》,《文物》2018年第3期,第65—96页;陈伟、熊北生《睡虎地汉简中的券与相关文书》,《文物》2019年第12期,第53—62页。


[23]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13、77—78页。


[2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50页;张春龙《沅陵侯国志》,第三届简帛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桂林,2015年11月,第20—21页;韩树峰《汉晋时期的黄簿与黄籍》,《史学月刊》2016年第9期,第19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2020年,上册第118—122页、下册第2—16页。


[25] 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第405—459页;彭峪《青岛市土山屯汉墓发掘及出土简牍情况简介》,“古代东亚文字资料研究的现在与未来”国际学术讨论会,韩国庆北,2020年11月,第67—68页。此外,关于土山屯墓群出土简牍详情的梳理,亦参马增荣《读山东青岛土山屯第147号墓出土木牍札记——考古脉络、“堂邑户口薄(簿)”、邑居和群居》,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2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99—203页。


[26] 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4期,第41—61+88—95页;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49—63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第89—150页。


[27] 关于这一点,学界有分歧。一说将花果山汉牍定性为与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相似的刑狱案例记录,见李洪甫《江苏连云港市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第5期,第476—480页;徐世虹《汉简与汉代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104—112页。另一种看法则是“狱计”说,见张廷皓《江苏连云港市出土的汉代法律版牍考述》,1984年初出,收入王子今、白建钢、彭卫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67—274页;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2009年初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81页。此外,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所出告地策,亦有向地下世界呈送“狱计”的表述,可提供一定的侧证,介绍见扬州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文物》1981年第11期,12—23页。


[28] 此墓在2004年发掘,相关信息发布于2008年,见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页;朱江松《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9—212页。所引说法见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43页。


[29] 此在1990年代初发现,朝鲜方面的早期报告见朝鲜社会科学院考古学研究所:《朝鲜考古研究》2008年第4期,封底刊登三牍照片;孙永钟(音译):《朝鲜断代史——高句丽史1》,(平壤)科学百科辞典出版社,2006年,第118—121页;孙永钟:《乐浪郡南部地区的位置以乐浪郡初元四年县别户口□□为中心》,(朝鲜)《历史科学》第198期,2006年,第30—33页。其后陆续介绍到韩国、日本和中国,参尹龙九:《平壤出土〈楽浪郡初元四年県別戸口簿〉研究》,2009年初出,《中国出土資料研究》第13号,(东京)中国出土资料学会,2012年,第205—236页;杨振红、尹在硕:《韩半岛出土简牍与韩国庆州、扶余木简释文补正》,《简帛研究》二〇〇七,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81—287页。


[30] 此墓在2004年发掘,相关信息发布于2006年,即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第14—16页;简牍介绍及释文见杨以平、乔国荣《天长西汉木牍述略》,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5—202页。


[31] 马增荣认为它并未随葬,列于《衣物名》“可能是死者亲友的意愿,认为它对死者有特别意义”,见所著《读山东青岛土山屯147号墓出土木牍札记——考古脉络、“堂邑户口薄(簿)”、“邑居”和“群居”》,第206页。


[32]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7—64页。


[33]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第63页。


[34]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户籍简在第107—108页。


[35]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


[36]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长沙:岳麓书社,2016年。


[37] “杂账”是整理小组所归类别,见《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第83页。


[38]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册,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2011、2013、2015、2019、2020年。


[3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第98—102页。


[40] 戴卫红《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8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55—173页;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蘇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董劭伟主编《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39—177页。


[41] 陈伟《里耶简所见行政与算术》,《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60—162页。


[42] 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119页。


[43] 张岗《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计”类公文书》,《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第63—75页。


[44] 有关列曹与诸官的研究,可参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简帛》第20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92页。


[45] 高村武幸《里耶秦简第八層出土簡牘の基礎的研究》,《三重大史学》第14卷,2014年3月,第41—43页。


[46] 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第81—119页。


[47] 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第189—226页。


[48] 曹天江《“定计”的明与暗——秦简所见基层官府物资付受的计校过程》,《文史》待刊稿。


[49] 多数学者认为里耶秦简中的“校券”与这一过程密切相关,但对“校券”概念的理解仍存歧异。概言之,学者看待“校券”的视角可大致分为三派:一派较宽泛地认为“校券”即里耶秦简常见的券书,分左右券,可互相检验;此说发端自对居延汉简、睡虎地秦简零星出现的“校券”一词的解说,并随着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对秦简刻齿的研究而奠定。另一派则根据里耶秦简9-1~9-12等文书体现的事务来解读“校券”的形制与功用,其共同点是认为“校券”不同于原始券书,是因原始券书无法执行而另外制作的凭证文书,不过在细节上歧见纷出:马怡认为“校券”可应用于官府间追债,多数学者皆同之,陶安あんど则认为“校券”应用于上级官府的文书校验过程,“责券”才应用于债权处理过程;马怡认为“校券”也是一式多份形式,债权方官府执其左,债务方官府执其右,张伯元、郭浩、吴方基认为“校券”仅一式一份,不具别券;此外,吴方基还指出“校券”也应用于官府针对跨县付受事务进行“付计”“受计”的过程。睡虎地汉简面世后,陈伟、熊北生又提出新说,可视为第三派,其推测“校券”的“校”当读为“交”或“效”,为授予义,“校券”与“付券”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交于上级官署而后者应用于同级单位。分见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69页;马怡《里耶秦简中几组涉及校券的官文书》,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92—205页;张伯元《关于契券的几个问题》,见氏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88页;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63页;吴方基:《里耶秦简“校券”与秦代跨县债务处理》,2017年初出,收入所著《新出秦简与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第242—262页; 陶安あんど《里耶秦簡における「校」・「校券」と「責券」に関する覚書》,“中国古代簡牘の横斷領域的研究”网站,2016年8月9日,http://www.aa.tufs.ac.jp/users/Ejina/note/note17(Hafner).html;陈伟、熊北生《睡虎地汉简中的券与相关文书》,《文物》2019年第12期,第60页。


[50] 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第146—151页。


[51] 曹天江《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第189—226页。


[52] 张岗《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计”类公文书》,《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63—75页。


[53] Max Jakob Fölster, Thies Staack, “Collation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o Philological Tool”, Exploring Written Artefacts: Objects, Methods, and Concepts, edited by Jörg B. Quenzer, De Gruyter, 2021, pp.889-912.


[54] 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50—151页;沈刚《“课”“计”与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流变》,《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331—332页。


[55] 王伟《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简帛网,2016年5月13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6711.html;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第141—151页。


[56] 李均明《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第154—157页。


[57] 徐世虹《秦“课”刍议》,《简帛》第8辑,第251—268页。谢坤《里耶秦简所见仓的考课》,见氏著《秦简牍所见仓储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186—220页。徐世虹将里耶秦简中的课文书定义为“依据既定的标准对机构或官吏职责予以核验而产生的文书”,第258页。


[58] 沈刚《“课”“计”与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流变》,《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340页。


[59] 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第247页。


[60] 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第293—294页;永田英正《文书行政》,佐竹靖彦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2001年初出,中华书局,2008年,第242页。


[61] 冨谷至著,刘恒武、孔礼波译《文书行政的汉帝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0—104页。


[62] 关于秦汉时期下层社会官民的文字读写能力的研究十分丰富,可参邢义田《汉代边塞吏卒的军中教育——读〈居延汉简〉札记之三》,1993年初出,见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第585—594页;Mark E. Lewis(陆威仪), 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叶山著、林凡译《卒、史与女性:战国秦汉时期下层社会的读写能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59—384页;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會》,汲古书院,2008年,第88—111页;宮宅潔《秦漢時代の文字と識字—竹簡と木簡からみた—》,冨谷至编《漢字の中国文化》,昭和堂,2009年,第192—223页;エノ・ギーレ(Enno Giele,纪安诺)《古代の識字能力を如何に判定するのか—漢代行政文書の事例研究—》,(日)高田時雄编:《漢字文化三千年》,临川书店,2009年,第133—154页;冨谷至《书记官への道—汉代下级役人の文字习得》,高田時雄编《漢字文化三千年》,第155—179页;邢义田《汉代〈仓颉〉、〈急就〉、八体和“史书”问题》,2009年初出,见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595—654页;Li Feng(李峰) and David P. Branner eds., Writing and Literacy in Early China,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11;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秦、汉及唐代的法律与行政程序兼论二者对官吏系统与读写教育的促进作用》,2011年初出,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6卷,中西书局,2018年,第1243页;邢义田《秦汉平民的读写能力——史料解读篇之一》,2013年初出,见氏著《今尘集》,中西书局,2019年第3—42页;冨谷至著、刘欣宁译《庶民的识字能力与文字传达的效用》,邢义田、刘增贵主编《古代庶民社会》,“中研院”,2013年,第289—298页;浜川栄《秦漢時代の庶民の識字》,《史滴》第35卷,2013年,第2—26页。此外,郭浩指出汉代地方财政人员必须掌握“会计技术”、“籍簿技术”、“度、量、衡、程技术”三种技术,并有详细解说,有助于我们理解官吏处理计校事务所需的知识技术,见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9—270页。


[63] 邢义田《汉代边塞隧长的文书能力与教育——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读写能力的反思》,2017年初出,见氏著《今尘集》,第43—97页。


[64] 米田賢次郎《帳簿より見たる漢代の官僚組織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14—1/2,1955年,第87—94页。


[65] 藤枝晃《序文》,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第6页。


[66] 较综合性的研究可举鲁惟一(Michael Loewe):《汉代行政记录》,于振波、车金花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李均明:《秦汉简牍帛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韩英、李晨:《从居延汉简看汉代上计档案》,《档案学通讯》2010年第6期,第92—95页;李孝林等:《基于简牍的经济、管理史料比较研究:商业经济、兵物管理、赋税、统计、审计、会计方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赵沛:《居延简牍研究:军事、行政与司法制度》第4章《上计制度与边军的档案》,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第108—160页。


[67] 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第311—319页。


[68] 黄今言《居延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史学月刊》2006年第10期,第19—20页


[69] 朱德贵《汉代商业与财政经济论稿》,第200—201页。


[70] 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第280—288页。


[71] 汪桂海《汉代的校计与计偕簿籍》,见氏著《秦汉简牍探研》,文津出版社,2009年,第137—147页。


[72] 黄今言《居延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财物“拘校”》,第18—19页。


[73] 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第115—116页。


[74] 王子今《居延汉简所见“拘校”制度》,2013年初出,见氏著《汉简河西社会史料研究》,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42—360页。


[75]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95—398页;程鹏万《简牍帛书格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201—212页。


[76] 刘玉华《秦汉地方吏治探微——以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之〈效律〉为例》,《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97—101页;王遂昆、康均《睡虎地秦简会计法制论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108—113页;朱红林《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效律〉研究——简牍所见战国秦汉时期的经济法规研究之二》,《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第90—96页。


[77] 胡平生、汪力工《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合同符号研究》,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38—259页;李均明《走马楼吴简会计用语丛考》,2005年初出,见氏著《耕耘录》,人民美术出版社,2013年,第220—228页;伊藤敏雄《長沙呉簡の朱痕·朱筆·“中”字について》,《長沙呉簡研究報告2009年度特刊》,2010年,第87—94页;伊藤敏雄《長沙呉簡の朱痕·朱筆·“中”字について(その2)》,《長沙呉簡研究報告2010年度特刊》,2011年,第11—17页;朱德贵、刘威威《长沙走马楼简牍会计凭证初探》,《会计之友》2013年第9期中,第112—114页;凌文超《走马楼吴简中的签署、省校和勾画符号举隅》,《中华文史论丛》2017年第1期,第137—177页。


[78] 罗新《吴简中的“隐核”》,往复论坛“史学·史林杂识”,2001年11月23日;李均明《走马楼吴简人口管理初探》,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2页。


[79]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订补后发布于象牙塔论坛“国史探微·专题研究·吴简研究”,2003年9月5日;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12年第1期,第132—133页。


[80] 孙闻博《走马楼吴简所见“乡”的再研究》,《江汉论坛》2009年第2期,第114页。


[81] 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第133页。


[82] 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几个官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8—11页;王捷《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40—143页;彭浩《谈〈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执法”》,《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6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90—91页;土口史記著、何东译《岳麓秦简“执法”考》,《法律史译评》第6卷,中西书局,2018年,第52—72页;王四维《秦郡“执法”考——兼论秦郡制的发展》,《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第153—162页。


[83] 土口史記《岳麓秦简“执法”考》,第59页;曹天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第94页。


[84] 沈刚《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115页。


[85] 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第86—95页。


[86] 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1962年初出,见氏著《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21—122页。


[87]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见氏著《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48页。


[88] 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第21页;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285页。


[89] 郭俊然《实物资料所见汉代诸“曹”丛考》,《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78页。


[90]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014页。


[91] 《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第2675、2676页。


[92] 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第21页。


[93] 林剑鸣《秦史稿》,1981年初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1页。


[94] 杨兴龙《从睡虎地秦簡看秦国的上计制度》,《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8期,第16页;许玫《两汉上计制度述议》,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8—9页。


[95] 王勇華《秦漢における监察制度の研究》,朋友书店,2004年,第243页。


[96]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如淳注引《汉仪注》;关于此语的详细出处与文本,可参吴昌廉《卫宏“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说考辨》,《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5号,兰台出版社,2008年,第113—118页。


[97]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1943年初刊,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384页;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79年初出,中华书局,2007年,第34页;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285—286、288页。


[98] 钱穆《中国史学名著》第七节《史记(下)》,1972年初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第118—121页。


[99] 吴昌廉《卫宏“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说考辨》,第140页。


[100] 关于东汉尚书主计,可参(清)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一八《上计律》,《历代刑法考》第三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1710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1961年初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6页;徐心希《上计制度的历史考察》,第94页;孟祥才《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三卷《秦汉》,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8页。沈家本将此惯例追溯到西汉元帝朝中书令石显专权,推测主计之权当时移于中书,其后乃属尚书。


[101] 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215页。


[102] 侯旭东《皇帝、丞相与郡国计吏——两汉上计制度变迁探微》,见氏著《汉家的日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314—345页。


[103] 刘欣宁《汉代政务沟通中的文书与口头传达:以居延甲渠候官为例》,《“中研院”史语所集刊》89号第3分,2018年,第453页。


[104] (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六《职官六·上计》,中华书局,1955年,第426—427页,《东汉会要》卷二二《职官四·上计》、卷二七《选举下·上计吏》,中华书局,1955年,第334、406页;(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一四《选举·科举·汉计偕》、卷一八五《食货·会计》,影印本,广陵书社,2003年,第2109—2110、3385—3387页;(明)方以智《通雅》卷二六“田赋”“会计,会所上之计也”条,中国书店,1990年,第327页上;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一八《上计律》,《历代刑法考》第三册,第1709—1717页。


[105] 可举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69—412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八章《上计》,第257—268页;陈直:《上计制度通考》,1962年初刊,见氏著《居延汉简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第59—64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1984年初刊,齐鲁书社,2007年,第388—302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1985年初刊,重印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6—461页;孟祥才《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3卷《秦汉》,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1—132、387—390页。


[106] 曽我部靜雄《上計吏と朝集使》,1970年初出,收入所著《中国社会経済史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76年,第372—374页。


[107] 陶天翼《考绩源起初探——东周迄秦》,《“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54本2分册,1983年,第114—116页。


[108] 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2期,第181页。


[109] 在此框架下,学者围绕着上计的层级形成了三种说法:一说以严耕望为代表,因史料中县上计郡、郡上计国君、县上计国君三者皆有反映,而认为当时因地方行政一级与二级相参,所以上计层次也应是一级与二级相参,杨兴龙、王勇同之;二说根据出土秦简中多见县上计而不见郡上计,认为秦虽然设郡,但行政重心在县,应由县直接上计中央,高恒、徐心希、徐富昌持此说,只是高恒还有所保留地指出“秦简中所见到的法律条文,多颁行于普遍设郡以前,因此在上计问题上,未反映出郡县的隶属关系”;三说是前两说的折衷,认为秦国是在疆土扩张、逐步设郡过程中开始实行以郡为单位的上计,统一后规范为二级上计,葛剑雄持此说。分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58页。持此意见者还有杨兴龙《从睡虎地秦简看秦国的上计制度》,第16页;王勇《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高恒《秦简中与职官有关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第215—216页;徐心希《上计制度的历史考察》,第94页;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第429页;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第182、183页。


[110] 云梦秦简中的《仓律》《效律》显示出内史亦接受县级仓库的上计,较详细的分析参见李孝林《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会计管理》,《江汉考古》1984年第3期,第85—93页;工藤元男著,曹峰、廣瀨薰雄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8—41页。


[111] 详参森谷一树《二年律令にみえる内史について》,冨谷至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論考篇》,朋友书店,2006年,第117—136页;游逸飞《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87本第3册,2016年,第461—505页。


[112]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2—376页。


[113]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六《选举九》,中华书局,2011年,第1060页。


[114] 张达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审计》,《财会月刊》1993年第9期,第58页。


[115] 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第85—86页;王东洋《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58页。王东洋还指出,刘宋武帝时废止了郡县上计于州的做法,这或是因为刘宋辖境较小,郡县可以直接上计于朝廷。


[116] 戴卫红《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第169页;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蘇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第146—147页。


[11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43页。


[118] 袁延胜《悬泉汉简“户籍民”探析——兼论西域诸国人的户籍问题》,2011年初出,见氏著《秦汉简牍户籍资料研究》,第210—214页。


[119] 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第187页。


[120]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1999年初出,见氏著《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26—327页。


[121]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7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59页。


[122] 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第181页。不过须注意,根据新近出土资料,有学者主张秦统一之前的历法也以十月为岁首,此说颇具说服力,详参李忠林《秦至汉初(前 246 至前 104)历法研究——以出土历简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2 年第2期,第45页。


[123] 周海锋《秦官吏法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3—75页。


[124] 于豪亮《〈居延汉简甲编〉补释》,1961年初出,《于豪亮学术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8页。


[125] 沈家本云:“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见所著《汉律摭遗》卷一八《上计》,《历代刑法考》第3冊,第1711页。如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190—191页)所论,此说法颇有前后矛盾之处。


[126] 池田温认为:“在农业社会中,收获完毕之后进行统计,是很自然的程序,故以秋末为期限的上计制,可以认为是因袭古代的成规。”见所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一章,第33页。


[127] 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187—196页。


[128] 游逸飞《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年,第465—466页。


[129] 王勇《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


[130] 曹天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第91—107页。


[131] (晋)司马彪《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注引胡广曰,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3页。


[13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0页。葛剑雄对此亦有整理,见所著《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第184页。


[133] 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第307—308页。


[134] 此分类据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30—339页。


[135] 戴卫红《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第156—157页;又孔祥军将其归纳为五类,分别是城邑、户口、田租、乡亭邮驿、绵绢贾布,見所撰《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第156—177页。


[136] 此说由池田温首次提出,其据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条文,指出,西晋时期,户籍还用简札书写,可视为使用简札的籍的最后时期;冨谷至从之,并利用楼兰文书进行了进一步阐发。此说得到公认,不过籾山明补充认为,在纸普及之后,使用简牍的公文书与簿籍也并未完全消失。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2页;冨谷至:《3世纪から4世纪にかけての书写材料の変迁—楼兰出土文字资料を中心に—》,冨谷至编《流沙出土の文字资料》,京都大学学术出版社,2001年,第521页;籾山明《简牍·缣帛·纸—中国古代における书写材料の変迁—》,2011年初出,见氏著《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態·制度·社會—》,第113页。


[137] 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人文杂志》2014年第4期,第72—80页。


[138] 张荣强《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03—104页;张荣强《简纸更替与中国古代基层统治重心的上移》,《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第184页;魏斌《汉晋上计簿的文书形态——木牍和简册》,徐冲主编《中国中古史研究》第8卷,2020年,第251—274页。


[139] 传世文献中的“与计偕”资料整理,可参王应麟《玉海》卷一一四《选举·科举·汉计偕》,第2109—2110页。


[140] 康大鹏《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2—33页;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26—27页。


[141] 曹天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第104—106页。


[142] 吴昌廉《计偕物考》,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2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


[143] 赵鹏团《两汉时期“与计偕”考论》,《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8—14页。


[144] 《礼记·射义》“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条郑注:“岁献,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见《礼记正义》卷六二《射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第3663页。


[145] 曽我部靜雄《上計吏と朝集使》,《中国社会経済史の研究》,第374—375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24页;吴昌廉《计偕物考》,第76—80页。


[146]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364—268页、392页。


[147]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39页。


[148] 汪桂海《汉代的校计与计偕簿籍》,《秦汉简牍探研》,第137—147页。


[149] 戴卫红《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第166—168页;亦参魏斌《汉晋上计簿的文书形态——木牍与简册》,第257—258页。


[150]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57—258页。


[151] 王勇《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


[152] 曹天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第97—100页。


[153] 安作璋、熊铁基更认为这一变化从西汉伊始已经发生,见所著《秦汉官制史稿》下册,1984年初刊,齐鲁书社,2007年,第135页。


[154] 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90—395页。


[155]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92—395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3页;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第121—122页。


[156] 司馬彪《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第3617页。


[157]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58页。


[158]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3—375页。


[159] 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简牍读记之一》,1997年初出,见氏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中华书局,2011年,第128页;高敏《尹湾汉简〈考绩簿〉所载给我们的启示——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三》,1998年初出,见氏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09—114页;渡辺信一郎《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文后补记,2001年初出,收入佐竹靖彦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第311—312页;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2001年初出,见氏著《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6页;廖伯源《汉代县丞尉职掌杂考》,2003年初出,见氏著《秦汉史论丛续编》,中华书局,2018年,第271—273页;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2008年初出,《汉家的日常》,第33—39页。


[160] 沈刚《徭使与秦帝国统治》,2019年初出,见氏著《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197—200页。


[161] 王勇《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第161页。


[162] 高村武幸《漢代の地方官吏と地方社会》,第210—216页。


[163] 相关研究可见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1951年初出,《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7—58页;鎌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97—399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3—264页;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191—196页;徐心希《上计制度的历史考察》,第96页;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19—221页;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92—393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32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之《上计》,1985年初版,重印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5—458页;邹水杰《东汉诏除郎初探——以荫任除郎与上计拜郎为中心》,《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1—8页。


[164] 邹水杰《东汉诏除郎初探——以荫任除郎与上计拜郎为中心》,第1—8页。


[165] 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449页。


[166] 李斯、潘竑历《汉代上计使者在中央与地方二元政治格局中的特殊作用》,《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6页。


[167] 侯旭东《从朝宿之舍到商铺——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汉家的日常》,第226—228页。


[168] 渡辺信一郎《元会的建构——中国古代帝国的朝政与礼仪》,收入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孙歌等译《中国的思维世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4页。


[169] 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209—212页。


[170] 扬之水《沂南画像石所见汉故事》,2004年初出,见氏著《古诗文名物新证合编》,天津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406—414页。孙机同意其意见,见孙机《沟通文物研究与社会生活史研究的一种作法——评〈古诗文名物新证〉》,《文物》2005年第7期,第94页;后汪桂海亦同之,并指出里耶秦简等资料中上计类簿籍文书皆放置于笥,见汪桂海《秦汉官文书装具》,《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第128—131页。


[171] 多数学者认为该图像与祭祀吊唁活动有关,只是对其呈现具体何种吊唁或祭祀内容有小的异议。较为全面的介绍可参山东沂南汉墓博物馆编、崔忠清主编《山东沂南汉墓画像石》,齐鲁书社,2002年,第1—9页。较为深入的分析可参巫鸿《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汉代丧葬艺术中的“柩车”与“魂车”》,1998年初出,见氏著《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第264—266页;信立祥《汉代画像石综合研究》,文物出版社,2000年,第249页;王煜、杜京城《“祭我兮子孙”:沂南汉墓画像的整体配置与图像逻辑》,《形象史学》2021年第1期,第53—57页。邢义田亦同此说,并从该画面物品配置上提出了针对扬之水一文的反驳意见,见邢义田《汉代简牍的体积、重量和使用以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居延汉简为例》,2007年初出,《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第38页注48。


[172]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一五《汉书九》“元始户口”条首次提出王莽增饰一说(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69页);不过,在尹湾汉简发现之前,相信元始户口数真实性的学者仍是多数,亦有的从户口统计的定义入手解读其內容。相关综述见佐藤武敏《前漢の戸口統計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43卷1号,1984年,第120—122页。佐藤本人亦认为元始户口数可信,但它与汉志所记各郡国户口数的总和有很大出入,原因在于,前者实际是西汉户口最盛时、哀帝时代的数据,后者则是班固所见西汉最终的户口统计中的各郡国数据(第124—127页)。


[173] 关于“误书”及其惩罚,可参朱德贵《汉简与财政管理新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239页。又胡平生对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统计错误之例有总结、归类和分析,见所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92—513页。


[174] 杨振红《松柏西汉墓簿籍牍考释》,2010年初出,见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3—242页。松柏木牍中男女性别比失调,诸家提出多种解读,除杨振红所持造假说外,还有战争说、迁移说、重男轻女说、地方环境说,参袁延胜《松柏木牍〈二年西乡户口簿〉人口问题探析》一文综述,2013、2014年初出,见氏著《秦汉简牍户籍资料研究》,第160—177页;袁文则可属重男轻女说(针对小男、小女比例失调)和地方环境说(针对成年男女比例失调,认同“江南卑湿,丈夫早夭”)的结合。


[175]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40页。


[176]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第110—123页;李成珪《虚像的太平:汉帝国之瑞祥与上计的造作——从尹湾简牍〈集簿〉的分析说起》,《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4号,兰台出版社,2002年,第279—315页;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2007初出,《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321—324页。


[177]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第121—122页;李成珪《虚像的太平:汉帝国之瑞祥与上计的造作——从尹湾简牍〈集簿〉的分析说起》,第291-292页。


[178]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23—327页。


[179] 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96年第10期,第70页)一文最早指出,《集簿》所载数据与《汉书·地理志》元始二年人口数字出入太大,在十年多时间里,户数与人口增长过快,怀疑后者有增饰之嫌,言下之意,《集簿》可以作为判断当时人口数据的基准。对此进行更进一步阐发的则是袁延胜《尹湾汉墓木牍〈集簿〉户口统计资料真实性探讨》,2016年初出,见氏著《秦汉简牍户籍资料研究》,第235—262页。


[180] 此问题上,走马楼吴简可提供一些旁证,参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第492—513页;苏俊林《〈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基层吏员的舞弊手法》,《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11辑,长沙:岳麓书社,2015年,第395—402页。


[181] 除了文书造假之外,计校事务的拖延和推诿问题也不可小视。不少学者都发现里耶秦简部分文书的处理与运行有拖延之嫌,据而分析秦代文书行政效率的命题,对此,笔者已于另文《“定计”的明与暗——秦简所见基层官府物资付受的计校过程》(《文史》待刊稿)中述及,此从略。


[182] 葛剑雄指出,如果是看起来不合常理、错得离谱的数字,有可能是“当时就毫无实际价值的官样文章”,“下級可以随便造,上級根本不会看”,見所著《中国人口史》第1卷,第325页。这可以算是官吏出于懒惰而进行的造假。而也有学者相信造假行为中掺杂了为自身、为地方谋利的因素,杨振红就认为“地方政府或者为了政绩,或者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因为腐败,都会成为簿籍作伪的共谋甚至始作俑者”,見所著《松柏西汉墓簿籍牍考释》,《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242页。


[183] 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149—151页;纸屋还进一步指出,这是汉武帝时才出现的现象,其原因在于郡、国地位相对于县、道的上升,而在此之前,上计内容并不为中央所重视,地方也就没必要刻意造假。


[184] 高震寰《论西北汉简文书与现实的差距及其意义》,《新史学》25卷4期,2014年,第33—34页。


[185] 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第122页。


[186] 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第247—249页。


[187] 侯旭东:《皇帝的无奈——西汉末年的传置开支与制度变迁》,2015年初出,《汉家的日常》,第185—192页;吴方基:《新出秦简与秦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第307—350页。


[188] 李成珪《虚像的太平:汉帝国之瑞祥与上计的造作——从尹湾简牍〈集簿〉的分析说起》,第314—315页;更为全面详尽的研讨,应见其韩文版专著《数的帝国 秦汉:计数与计量的支配(數의 帝國 秦漢:計數와 計量의 支配)》,大韩民国学术院,2020年。


[189] 高震寰《论西北汉简文书与现实的差距及其意义》,第38—39页;引语见第39页。


[190]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73页。


[191] 汪桂海《汉代的校计与计偕簿籍》,《秦汉简牍探研》,第137—147页。


[192] 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第376页。


[193]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395页。


[194]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第52—53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395页;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第22页。


[195] 王勇華《秦漢における监察制度の研究》,第240—241页。


[196] 侯旭东《西汉“君相委托制度”说剩义:兼论刺史的奏事对象》,2018年初出,《汉家的日常》,第249—282页。


[197] 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149—151页。


[198]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第53—54页。


[199] 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第225页。朱德贵亦持相似观点,见朱德贵《汉代商业和财政经济论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91—192、202—203页;朱德贵《汉简与财政管理问题新证》,第239、269页。


[200]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369—395页。


[201] 蔡宜静《秦汉户政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师范大学,2005年。


[20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57页。


[203] 方宝璋《中国古代审计史概论》,《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6页;李孝林等《基于简牍的经济、管理史料比较研究:商业经济、兵物管理、赋税、统计、审计、会计方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07—314页。


[204] 吉家友《论战国秦汉时期上计的性质及上计的特点》,《湖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38—40页。


[205] 沈刚《“课”“计”与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流变》,《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341—343页。


[206] 陈琳国《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57—258页。


[207] 雷闻《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兼论其与两汉上计制之异同》,《唐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5页。


[208]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7—10页。


[209]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第33—64页。


[210] 金秉骏《楽浪郡初期の编戶過程—楽浪郡初元四年戸口統计木簡を端緒として—》,《古代文化》第61卷第2号,2009年,第223—243页;金秉骏《秦汉帝国的边境:来自周边的帝国观——国际简帛学视野下的边境出土简牍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14—117页;金秉骏《乐浪郡东部都尉地区边县和郡县统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4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2—181页;Charles Sanft, “Population Records from Liye: Ideology in Practice”,Yuri Pines, Paul R. Goldin, and Martin Kern ed., Ideology of Power and Power of Ideology in Early China, Brill, 2015, pp. 249-270.


[211] 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450—454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25—326页。


[212]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1993年初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0—201页。


[213] 渡辺信一郎《元会的建构——中国古代帝国的朝政与礼仪》,《中国的思维世界》,第368—376页。


[2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8辑,岳麓书社,2009年,第103页。


[215] 小林昇《魏晋時代の伝記と史官》,1973年初出,见氏著《中国・日本における歴史観と隠逸思想》,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83年,第84—85页;永田拓治《上计制度与“耆旧传”、“先贤传”的编纂》,《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9—61页。


[216] 孔祥军《从新出土湖南郴州苏仙桥晋简看〈汉书·地理志〉之史源》,《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24—28页。


[217] 魏斌《上计簿的文书形态——木牍与简册》,第266—273页。


[218] 赵鹏团《两汉魏晋时期王朝疆域地理资料搜集情况概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125—129页。


[219] 林昌丈《汉魏六朝“郡记”考论——从“郡守问士”说起》,《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30—139页。


[220] 郭道扬等编著《会计大典》第2卷《会计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71—100页。


[221] 《六韬》卷三,刘鲁民、苏德祥主编《中国兵书集成》第1册,影印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447页。


[222] 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一四《四时》,中华书局,2004年,第855页。本条下翔凤案:“‘效’训考,為‘校’之借。”第857页。


[223] 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中华书局,2001年,第591页。


[224] 焦循《孟子正义》卷二一,中华书局,2015年第2版,第762页。


[225]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精编教材编委会编著《会计》,企业管理出版社,2016年,第1页。


[226] 籾山明著、顾其莎译《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以古文书学研究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67—172页。杉本一树之语见第168—169页。


[227] 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2004年初出,见氏著《朗润学史丛稿》,中华书局,2010年,第500—503页。


[228] 侯旭东《什么是日常统治史》,三联书店,2020年,第210—212页。


[229] 侯旭东《宠:信—任型君臣关系与西汉历史的展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39—240页。


[230] 杨振红提出“计制”一语,以指称秦汉时代与“计”有关的制度,亦是一种与前不同的思路。参杨振红《秦汉券书简所反映的“名计”制度》,收入所著《出土简牍与秦汉帝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第329—343页。


[231] 世界各大古文明都在统治早期即开始进行官府计校工作,而这一工作也反过来促进了各大文明的统治整合与发展。较为概要性的介绍,可参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总序”,第17—21页;郭道扬等编著《会计大典》第2卷《会计史》,第71—100页;文硕《西方会计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4—31、42—60页。


[232] 关于魏晋以后的官府计校及其与国家统治的关联,较综合性的介绍可参郭道扬等编著《会计大典》第2卷《会计史》;李金华《中国审计史》,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方宝璋《中国审计史稿》,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叶振鹏主编《中国财政通史》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诸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2017年。今日中央设统计局、审计署,各省、县设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统率各级调查统计队,国家审计署在各地设特派员办事处;各级政府亦设调查统计及审计部门,形成了完善的政府统计、审计组织架构。198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统计法》第一条第一款指出:“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审计法》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皆可见统计、审计工作在今日中国的国家建设事业中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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