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为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理念的确立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推进管理资源整合,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在国家战略规划中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具体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化遗产经历了重点保护、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全面保护等逐步升级的指导思想与方针原则,系统性保护并非简单的术语更新,而是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将现代系统科学思想及中国传统文化中整体性、有机性、动态性思维方式与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认知和实践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层级。系统性保护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规划、从关注遗产本体到统筹整体环境、从行业单打独斗到社会协同治理的根本性转变,必将重塑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认知框架与治理格局,开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系统性保护强调文化遗产要素的结构完整性和辩证统一性,动态互动性和关系逻辑性,不再将文化遗产看作是空间中的物理实体,而是理解为一个由物质/非物质、自然/文化、社区/制度、认知/实践等多元要素在互动耦合中形成的“复杂适应系统”。在价值认知中引入“关系+过程”的分析框架,不仅关注遗产本体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空文脉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将更加注重物人关系的网络与过程性结构,关注其在多主体互动中的动态适应、优化与功能再生产,强调存在论、方法论与认识论方面的整体性和有机性,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下社会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系统性保护要求我们深刻认识文化遗产内涵要素的系统性和复杂关联性。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相关的历史文化景观等,不但均应受到保护,更要处理好单体遗产与线性遗产、复合型遗产及其环境等文化遗产要素结构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处理好文化遗产不同类型、层级和全生命周期及其与社会不同发展阶段需求的关系,克服当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九龙治水”的散乱局面。
系统性保护要求保护行为和保护过程的系统化与协同性。文化遗产的认知、界定、价值评估、日常维护监护、科技保护、保用结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与措施手段等,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尺度主客体之间应该相互协调支撑,形成完整系统的治理网络,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该融入遗产所在社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系统性保护要求保护参与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使用者、保护实施者、管理者,还是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游客和社会公众,均应纳入系统性保护实践和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尊重文化遗产事业和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依法开展保护利用和管理,责任权利义务清晰合理,形成系统性保护合力。
总之,系统性保护要求以整体性、有机性、动态性思维和行动以及相关的管理治理实践的整体性升级换代,因此,应加强党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体制,加强统一监管、督察,以统筹整体布局、政策体系和制度设计为核心,破除横向壁垒和纵向障碍,加快推进文化遗产工作的系统性改革,系统性挖掘和阐释文化遗产的全面价值,建立责任权利义务相匹配的保用管实践体系,统筹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的关系。需要加强文化遗产相关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方法创新,探索科技信息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运用,为文化遗产事业提供法律法规与理论方法支撑和制度性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从真实性、代表性、整体性到系统性的升维,是国际社会倡导的文化遗产保用理念的中国化,是一个以理论引介实践创新、从顶层设计和制度构建到价值升华的系统工程,既内化了国际共识,又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发展现实,以文化遗产价值认知为基础、以民族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需求为导向、以多层次法规制度为保障、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中国特色保护传承体系。在我国这样的历史文明古国和文化遗产大国探索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利用,是实现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利用必将开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之路,为人类文明的交流互鉴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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