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31       点击数:3505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政府于10月2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重要精神为指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四川文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施意见》由五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四川文物工作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第二部分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等六个方面明确了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阐述了加强文物展示利用的具体举措;第四部分强调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文物工作责任;第五部分则从法治、机构、经费和人才等四个方面强化了文物工作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立足四川省情和文物工作实际,既对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任务进行了统筹部署,又针对当前文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硬性措施。一是细化了文物保护管理的硬性举措,强调文物保护工程应避免按照非文物工程的模式进行招投标,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强调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二是强调了文物的合理适度利用,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开发富有四川特色的高品质文博产品;同时强调要杜绝利用中可能出现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了文物保护职责和责任追究,强调地方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议。

        《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四川省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在新时期进一步推动四川文物事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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