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1-25       点击数:209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8号)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考核内容,纳入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等测评指标。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要加强经费保障,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开展文物安全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导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和文物安全问题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整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和交通环境,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开展文物经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在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施工等环节,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事先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督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文物报批手续,防止未批先建、未批先迁、未批先拆等破坏文物现象的发生;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导被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周边环境整治;旅游部门负责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充分考虑文物保护,把文物安全放在旅游开发的首位;财政部门负责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展改革、教育、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责任。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人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由多人所有或使用的,相关人员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县(区)级政府承担文物安全责任,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人。重要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微型消防站等文物安全设施,实现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化现代化。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状,县(区)级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文物安全责任状,市级文化(文物)部门与县(区)级文化(文物)部门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状,县(区)级文化(文物)部门级与辖区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及时将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五)加大文物巡查力度。各级文化(文物)部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严格执行文物巡查报告制度。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文物和博物馆的保护管理使用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文物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文物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情况。县(区)级文化(文物)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要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定期开展巡查,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对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重点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管理使用情况、权属变更情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情况等。市文化(文物)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文物检查,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对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抽查,适时开展文物交叉检查,遇有重要情况,实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公安、消防、规划、旅游、宗教、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控监测工作。

(六)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公安、国土、规划、市场监管、旅游、宗教、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文物执法联动机制,共同研判文物安全形势、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文物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文物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文物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建设工程(包括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要依法严格履行文物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先行开工,杜绝未批先建、未批先移、未批先拆的情况发生。

三、提高文物监管水平,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充实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县(区)文物安全监管的机构保障,已经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要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没有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建立完善的文物安全监管体制。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承担文物执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各开发区(新区)要根据上级政府授权,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资源丰富集中的区域和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经地方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人员对无具体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管。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每年对文物保护员给予一定补贴。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将文物保护法纳入“七五”普法教育内容;在依托传统媒体和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充分借助和融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宣传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安全防护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先进技术和装备,实现文物安全监管的现代化和科技化。完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防破坏设施,重点做好文物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重要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防、防雷等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推进博物馆单位展厅展柜和文物库房标准化建设,完善馆藏文物监测、预警和调控设施,全面提升馆藏文物保存硬件水平。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新一代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防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逐步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纳入全市安全天网工程,建立全方位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逐步完善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平台。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强化行政督察,将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列为市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必要时约谈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确保督察实效。强化司法监督,严格执行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文物)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文物安全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鼓励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

(十二)严肃追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被盗、失火,或者导致出现文物未批先迁、未批先拆以及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法人违法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负有直接责任、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文物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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